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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刻有自己名字!男子竟掘开亲叔坟墓扔掉棺材底板,拘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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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5 18:02:3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日前,四川广安市前锋区发生一起荒唐事:一男子竟掘开亲叔叔的坟墓,将其棺材底板取出弃置河中。该男子称,叔叔生前曾多次与他发生争吵。有一次,叔叔说死后要将其名字刻在棺材底板上,让他永世不得翻身,他担心会倒霉才做出如此举动……事后,该男子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另外,他还被叔叔的亲属起诉索赔。法院经审理,判决他赔偿叔叔亲属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等侵权损害赔偿费用4万余元。法院表示,其故意挖掘、破坏亲人坟墓的行为,显然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予以强烈谴责。 担心名字被刻进棺材
& X5 }4 I- N$ K, {8 l7 B  男子竟掘开叔叔坟墓扔掉棺材底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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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g3 `3 b7 L6 B  据广安前锋区人民法院消息,春节期间,杨某甲回广安老家上坟时,发现父亲杨某乙的墓地有被人为破坏的痕迹。随后,杨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调查,警方锁定杨某乙的侄子杨某丙。事发前,杨某丙以为其叔叔迁坟为由,召集数人来到叔叔坟墓前,指示众人将棺材掘出、翻转,将棺材底板取出后重新垒土覆盖棺木。最后,他将叔叔的棺材底板带走并弃置河中。 经调查核实,杨某丙与叔叔杨某乙生前曾多次发生争吵,每次双方都争得面红耳赤。一次争吵中,杨某乙在愤怒之下说出自己死后要把杨某丙的名字刻在棺材底板上,让其永世不得翻身。 杨某乙死后,杨某丙对叔叔的话耿耿于怀,认为叔叔若真在棺材底板刻上他的名字,自己会倒大霉,所以才做出掘墓的荒唐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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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杨某丙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5日,并处1000元罚款。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法规6 s7 k; d% G2 e. _, X*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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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被判赔4万余元4 k" `; R% l+ Z2 w+ l: k

, A8 s3 e2 u$ Y. x  事情发生后,杨某甲起诉至前锋区人民法院,要求杨某丙赔偿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y1 `! s$ W. `6 H- @

+ o) h, A7 T1 s- a) X/ D* S& d3 d3 P  前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恶意挖掘、破坏原告亲属的坟墓,给原告方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结合被告的主观故意、客观上给原告带来的精神损害以及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加之被告行为造成原告方需重新对杨某乙进行安葬,并产生误工费、交通费等,依法判决被告杨某丙支付原告杨某甲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等侵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47353.87元。 法院认为,坟墓是生者追忆、祭祀已逝亲人的特定场所,对于亲属而言是重大精神寄托。死者杨某乙为被告杨某丙的叔父,属于同宗同源的亲属。亲人之间本应和睦相处、守望相助,但杨某丙故意挖掘、破坏亲人坟墓的行为,显然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予以强烈谴责。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死者的亲属有权向侵权行为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侵权行为人恶意挖掘、破坏原告亲属的坟墓,给被侵权人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法院应当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依法支持被侵权人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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