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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体检男方查出乙肝,女方起诉撤销婚姻,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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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9 17:25: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身体健康是幸福婚姻的重要保障,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负有重大疾病的如实告知义务,隐瞒病情结婚是对对方的一种欺骗,也是对自己婚姻的不负责任。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撤销婚姻。患有乙肝是否需如实告知?未如实告知能否撤销婚姻?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一方患乙肝,对方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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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份,周女士与黄先生因工作相识,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相处三年后,俩人选择在2月14日情人节这天登记结婚。在领证同时,还做了婚前体检。第二天,婚检报告出来了,黄先生患有乙型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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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我的红色结婚证已经变成黑色的了。”周女士无法接受这一现实,十分痛苦。她认为,黄先生为了达到领证的目的,故意在婚前隐瞒乙肝病史,为此两人争吵不断。黄先生也觉得冤枉,“我每年都做体检,根本没有查出任何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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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 u1 e! f2 M# p+ f争吵使矛盾不断升级,两人缘分也走到尽头。领证不到一个月,周女士就起诉到法院,以黄先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要求撤销婚姻。# G# S* T" |+ J8 X7 O! D$ Z8 ?6 b'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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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周女士称,在与黄先生相处三年多的时间里,黄先生从未提过自己患有乙肝,直到领完证后,在婚检处查出来有乙型肝炎,这会影响自己和后代的身体健康,所以,坚决要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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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声泪俱下,“我对周女士有很深的感情,从始至终都没有任何隐瞒,在婚检之前我确实不知道患有乙肝。”  U3 p' E$ J9 k' E3 ?

8 `1 j  t: r7 d  ~本案核心点是乙肝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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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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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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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型肝炎不属于以上三类疾病,且该疾病并未严重影响黄先生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所以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周女士以黄先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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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周女士的诉请。宣判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f+ M; w1 c& y- Z: d$ o$ G9 P/ }% g5 b

. u$ z8 @" \, U6 d9 j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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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l4 g3 ~1 z/ L6 L" p, d! |+ 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针对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基于医疗进步的不确定性,民法典未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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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母婴保健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也有结婚的权利和自由,但应当向对方如实告知。如果故意隐瞒,就侵犯了对方对配偶患有疾病的知情权。撤销婚姻的基础在于婚姻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也是一种欺骗。6 S3 s( y# J) N! c

* ^' S- J- u& ]7 I% N8 Y' H本案中,黄先生所患的乙型肝炎不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病情不足以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所以,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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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V; R" p5 \8 y# n9 e9 f; b婚姻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承载着情感、责任、信任和法律义务。作为一种社会契约,幸福婚姻根植于情感基础,而有情感首先就要彼此坦诚、相互信任,所以,如果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应当如实告知,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是否结婚的选择,否则可能面临婚姻被撤销的风险,也无法获得真正的幸福。! Z$ E+ F% N3 x1 G* n7 z& h/ w+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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