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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法律基础,花3860元就能拿证帮人打官司?辽宁省民政厅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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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7 10:54:5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近日,一张“辽宁省经纪人资格证书的说明”的截图在网上流传,引发关注。截图显示,拿到证书需要3860元,代理一个案子需要辽宁省经纪人协会直接开函,500元/个。上游新闻记者查询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委托“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会员会推荐”或“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诉讼代理案件有10多宗。# f' F$ w& K$ K& U2 A5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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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沈阳市民张先生告诉“诉讼代理人怎么会是‘律师经纪人’呢?”辽宁省民政厅相关工作人员回应上游新闻记者称:“对辽宁省经纪人协会的相关情况,我们将介入调查。”中国律师协会表示:“我们正关注了解此事。” 11月16日,辽宁省经纪人协会法人代表、会长陈先生以正在开会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随后,记者多次拨打陈先生电话,均语音提示“正在通话中”。& M: ]9 Y* V* h1 I( t

3 w, S6 ?  @% x1没法律基础,花3860元就能拿证帮人打官司?/ K9 j5 p7 H. d

4 I. j! {0 @, r沈阳市民张先生是一名法律工作者。11月15日,他告诉记者:“朋友传给我一张‘辽宁省经纪人资格证书的说明’的截图,说今后打官司直接找律师经纪人就可以了。还说裁判文书网上已有律师经纪人出庭的文书了。”记者从这份截图看到,拿到证书只花3860元。“每年参加年检,年检费50元,代理一个案子,需要开函,500元/个(省律师经纪人协会直接开函)目前案源范围在辽宁省可以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法庭出庭等和民事相关的法律活动。没有法律基础能不能过关?能过!必过!考前划重点。” 网传的“辽宁省经纪人资格证书的说明”的截图。 网络图) n* P, M6 k1 h& P

9 ^# l/ o" p9 ^4 J" a记者从张先生展示的一张致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的推荐函(辽经律专函字2023第0076号)截图看到,“现推荐我协会鞍山地区负责人魏某某,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为某某方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推荐函落款是“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的盖章。! S  I; e8 K, F- Z  k& u*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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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组织信息信用公示平台显示,辽宁省经纪人协会法人陈某某,主管单位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登记机关辽宁省民政厅。业务范围包括“指导全省经纪行业工作,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经纪业发展规划,协调会员之间及其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委会开具的推荐函。网络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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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g8 H* r2 b9 c11月15日,辽宁省民政厅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辽宁省经纪人协会是经辽宁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但现在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需要备案。一个社团组织若想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协会理事会表决,表决通过后就可以设立,分支机构须符合社团组织的业务范围。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是它的分支机构,若分支机构开展的服务内容超出业务范围,协会将受收到相应处理。”辽宁省经纪人协会法人、会长陈先生,在听完记者的询问后,他表示“目前在开会不方便,明天(16日)这个时候再联系”。11月16日,记者多次拨打陈先生电话,截至发稿前,电话没有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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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2 g6 F; o/ m4 I8 H) |2本溪市中院:“律师经纪人”不具备诉讼代理人身份# O8 x- R7 A# l1 x7 ^! f% e

! ?; P$ O4 q9 w$ B4 \11月16日“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为关键词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会员会推荐”或“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代理诉讼案件有14宗,分别来自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明湖区、平湖区法院,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沈阳市皇姑区、铁西区法院,抚顺市东洲区法院等。 本溪中院(2020)辽05民终1128号文书载明,“律师经纪人”不具备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 网络截图4 a4 Z8 J9 O8 p2 D2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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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裁判文书网记者检索发现,虽然有“律师经纪人”代理辽宁省相关诉讼案件的情况,但辽宁省本溪市中院出具的(2020)辽05民终1128号裁判文书载明:“律师经纪人”不具备诉讼代理人身份,并列出三点理由: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FORMAT_LT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_FORMAT_GT_##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具有委托代理人身份的人员可以归类为律师、法律工作者、单位工作人员、公民。此种规定应当属于排他性的规定,不属于该范围之内的人员,诸如“律师经纪人”等类似身份的人员不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二是作为律师、法律工作者,应当有国家司法机关颁发的相应证件。但其所持有的‘律师经纪人证’仅为“某法律服务平台”认证,该平台并非政府机关设立,该认证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并且按照字面解释“律师经纪人”的性质定位应当为“经纪人”,而非“律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所作定义,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三是本溪市司法局也不认可“律师经纪人”参与诉讼代理案件的资格。+ P, w# O8 z. n6 ^/ B4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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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辽宁省民政厅:介入调查辽宁省经纪人协会2023年3月6日,辽宁省民政厅官网发布了对“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行政处罚决定(辽民罚决字〔2023〕第(002)号)。处罚决定书载明:该协会推荐非本会负责人和不具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代理了(2022)辽01民辖163号、(2022)辽03民辖终99号、(2021)辽0106民初16954号等多宗案件,其代理事务构成“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违法行为。辽宁省民政厅对其作出停止活动6个月,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行政处罚。 张先生分析认为:“从推荐函看,辽宁省经纪人协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社会团体的主体资格,也就没有推荐资格,因此应当是辽宁省经纪人协会推荐,推荐函应当加盖协会公章而不是专业委员会的公章。”重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执业律师告诉记者:“个人而言,律师经纪人这个职业,如果仅仅是帮当事人找到合适的律师,帮律师对接适合的案源,那么这是多方共赢的好事。但是如果打擦边球,甚至出现违法违规、扰乱行业发展秩序的情况,相关部门就要整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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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辽宁省民政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委会相关情况,我们将介入调查。”# ^  [1 I. T( @0 h8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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