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之爱子,为之计深远。”但受封建男权思想的影响,在21世纪初,仍有很多地区“重男轻女”,尤其是在多胎家庭,男孩和女孩的待遇,天差地别。青海5岁小女孩,被母亲虐待至死的悲剧还历历在目,江西萍乡的“狼外婆”,又再一次刷新了我们对人性的认知。王丽是一个苦命女子,她的儿子才8个月大,就不知所踪。此后的时光里,她和丈夫开启了漫漫寻子路,这条路上铺满的是失望与痛苦,《亲爱的》电影原型孙海洋天南海北地找了14年,才找到儿子,王丽稍微幸运一点,只用了6年。
王丽在孩子失踪后就到警局进行报案,当时警方正在全力开展打击人口拐卖的活动,对这个案件极为重视,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为了早日找到孩子,王丽还求助了媒体,在节目上说起了自己的遭遇,希望有更多的人提供线索。 后来警方终于在浙江找到了孩子,因为孩子要上小学了,办理相关的登记信息时,出现了问题,引起了当地警方的怀疑,经过问询后,那对吴姓夫妇说孩子是收养的,是他亲生母亲不要他了。 《收养法》第4条规定,以下三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送养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除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原则上不能以放弃抚养权为由,私自将孩子送养。 王丽家虽然困窘,但还没到连孩子也养不活的程度,且收养也是要走正规程序的,有关部门需要进行核实,才能开证明,给孩子办理户口等相关手续,这些吴家人都是没有的。更何况这是他们小夫妻的第一个孩子,如果她不要了,又何必大张旗鼓的寻子呢?
吴某的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后来他们又改口,一口认定是王丽卖给他们的,还将她劈头盖脸骂了一顿,说她言而无信,收了钱还不认账。但王丽确信自己从未见过他们,那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经过警方深入调查,真相被揭开,对王丽来说却是难以接受的,因为卖掉她儿子的竟然是她的亲生母亲,那可是她的亲外孙!而王母这么做,只是为了让她的小儿子早点娶上媳妇。 王母一直不满意王丽的丈夫,因为他家境贫穷,给不出丰厚的彩礼,也不能给王丽弟弟助力。女儿在她的眼里就是“泼出去的水”,王丽是家中老大,她本希望将她嫁给有钱人,拿到一大笔彩礼钱给儿子置办家业。 王丽从小就知道父母偏爱弟弟,不想顺从母亲,成为她手中的工具,最后还是执着地嫁给了爱情,而自己的妹妹却被她安排嫁给了一个“有钱人”,王母时不时就去妹妹家打秋风,不给钱就咒骂妹妹没良心,这些年她们姐妹对父母也是怨气颇深。
王母之所以不去王丽家闹腾,是知道她闹腾也没钱,后来王丽的弟弟要结婚,对方要高额彩礼,还要买房子,她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想着大女儿的“不孝”,就打起了王丽儿子的主意。 刚好得知一户吴姓人家因为不能生育,想要一个孩子,就以1万4的价格,将王丽的儿子卖给了她们,还说是王丽主动不要孩子的。 这让人难以置信,明明她也是女人,作为母亲她应该更懂女儿的不易,为什么还重男轻女这么严重,在家中偏爱也就罢了,连亲外孙也卖,还眼睁睁看着女儿为了寻子以泪洗面,心力交瘁,却无动于衷,不吐一言,可说是已经泯灭了人性。 王母归案后,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觉得是自己的外孙,自己有权决定去留,还声称自己不怕拘留,可见她的法律意识多么薄弱。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及《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也要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何况她只是孩子的外婆,还是在瞒着人家父母的情况下,已经构成了拐卖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王丽的母亲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属于加重情节之一,虽然她没有对孩子的人生安全造成威胁,还是初犯,但是动机卑劣,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不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最后她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以罚金,违法所得的钱财也要被收缴上来。 而作为买房的吴某夫妇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哪怕是自养,也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这其中最受伤的就是孩子,他在襁褓之中被迫和亲生父母分离,和养父母也建立了感情,平静的生活打破。面对养父母和生身父母,他更多的是无措,这样的变故,对他的成长也会造成极大的影响,只能通过时间,慢慢治愈。 随着时代的发展,“重男轻女”的思想已经逐渐消失于历史洪流,但还是有少数人,顽固不化,尤其现在三胎开放,如何平衡对孩子们的爱,也是作为父母应该深思的问题。 " c6 H# [,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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