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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不幸离世,四岁儿子继承房贷,银行:每月也就还6000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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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6 10:14:0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当其他小伙伴还在幼儿园无忧无虑地玩耍时,年仅四岁的小付同学却被迫背负起银行的债务,成为了最年幼的“房奴”。这一事件的来龙去脉究竟如何?被房贷压弯腰的四岁孩子
曾经,小付和其他小伙伴一样享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但小付的父亲与小付的母亲在婚后不久因情感不和而达成协议,导致双方离婚,而付某则享有对小付的抚养权。
但是,让小付一家人没有想到的却是,付某因一次交通意外离开了人世,这场突如其来的事件导致小付失去了父亲,而在父亲去世后,小付便不得不和他的母亲韩女士共同生活。
当韩女士接到银行的来电时,电话内容是因为她的儿子逾期了一笔房屋贷款,需要尽快支付6000元的房贷,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韩女士在接到电话时,感到了一股深深的困惑,仿佛被一股无形的力量所束缚,难以自拔。 韩女士继续向银行探询情况,得知她的前夫在离婚后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而如今,付某已经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小付有权继承房屋并承担被继承人付某的债务,但小付却无力偿还,于是银行寻找了小付的监护人韩女士。
韩女士收入微薄,在面对巨额房贷时,她不得不多次与银行和开发商进行沟通,试图终止合同并退还首付款项。
然而,尽管合同已经解除,但开发商和银行仍然坚持不同意,声称韩女士作为监护人有责任按照规定偿还借款,否则她将面临被起诉的风险,甚至可能成为失信执行人员等法律后果。 当韩女士陷入绝境时,她与民生节目的记者取得了联系,希望后者提供帮助。当所有事情都在按照预期的结果推进时,公司法务团队向记者和韩女士透露,付某却并非唯一的继承人,实际上付某还有一个女儿。
原来,当时她的前夫和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名女儿,而此次韩女士将付某的女儿隐瞒不报,目的就是想要自己的儿子成为唯一继承人,韩女士所隐瞒的这一事实,其背后的动机显而易见,这导致了事态的僵局。【以案释法】
1. 韩女士对前夫女儿的真实身份保持沉默涉及了什么?
在此情形下,韩女士坚称仅有他的儿子每月被银行催讨房贷,而并未提及其前夫女儿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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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十七条规定,继承的顺序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和父母,这是一种有序的继承方式;依次为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在继承开始之际,遗产的继承顺序遵循被继承人的法定规定,若无第一继承人,则由第二继承人继承。这栋房产是由付某在与韩女士离婚后以贷款方式购买的。因此,小付和他的第一任妻子所生的女儿,也可享有财产继承和抵押贷款偿还的权利。直到接受记者的询问,韩女士方才拨通了前夫女儿的电话。
电话那头,付某的第一任妻子表示,自己的女儿在上初中时就被学校录取为学生,而且是免费上学的,所以没有能力还房贷,也不知道自己是否应该还款。在接到电话之前,女儿并未意识到她的父亲已经通过贷款成功购置了房产。
如果韩女士知道,那么她就会告诉付某女儿,自己已经把全部房贷还上了,所以不会再向法院起诉。假若韩女士在其女儿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银行提出退还首付的申请,那么她的行为可能涉及到对继承人的隐瞒。
“隐瞒继承人”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侵害他人权益的不法行为,即侵权行为,是对其人身权益的一种侵害,因此,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所遭受的损失。侵权行为是指由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结果的人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利益进行侵害,从而导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并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要素包括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其所涉及的法律后果。
侵权行为的违法行为,就是对自己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危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会对他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如生产经营中的违法作业行为,破坏设备的行为等。尽管职务执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了损害,但由于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并不构成侵权行为。故意是指行为人在认识到自己行为会危害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时,出于对自己生命健康安全的维护而产生的心理态度。该行为不仅会对财产权利造成损害,还会对非财产权利造成损害。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没有规定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而是由其他主体承担责任,即过错方不承担民事责任。财产的受损可分为直接受损和间接受损,前者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后者则指可获得的利益减少。
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联系,这种联系是不可避免的。即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客观关联。
行为人的行为存在着主观上的过失。故意和过失是两种常见的过错类型。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除了特殊的侵权责任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其过错而损害其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对该罪中“故意”和“过失”作了明确规定。若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而其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则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对其人民事权益的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若法律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则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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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案件中,若有被继承人有其他继承人的事实被隐瞒,从而导致案件处理时遗漏必要的当事人,最终可能会导致错案,甚至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这种情况被称为隐瞒继承人。
对故意隐瞒继承人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那些隐瞒继承人的行为人,法院将依据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惩罚,并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罚款和拘留;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余万元以下。对于那些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0 ]2 z8 `1 d& ~- a4 F*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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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她为何对前夫女儿的存在保持沉默,这个问题的答案充满了无数的不确定因素。韩女士说,付某女儿和她没有血缘关系,她不希望看到付某女儿与自己有任何关联。或许韩女士对于前夫的女儿争夺房产的情况感到担忧,或者她希望在资产分配上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开支。总的来说,这种隐瞒继承人的行为涉及到道德和法律方面的问题。2.究竟谁该成为付某的继承人来偿还房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有责任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如果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的实际价值已经超过其法定继承份额的部分,或者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被继承人的全部债权时,继承人丧失了对被继承人债务的偿还能力。在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清偿责任不在继承人的责任范围内。
鉴于本案涉及两位继承人,因此必须明确房屋继承权的归属,以确保继承权的公正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留给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切财物以及与这些财物相关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若小付继承了该房产,根据规定,他将承担偿还该房产剩余抵押贷款的责任,因为他已经享受到了继承所带来的财产红利。小付的父母也都是当地的居民,所以在支付房产时可以选择以当地银行为依据进行评估,从而保证小付能得到相应的利息。
然而,小付和他的母亲在面对无法偿还房贷的情况下,不得不承担潜在的逾期风险,因此,小付和他的母亲享有不继承财产的权利,从而无需承担相应的抵押贷款。
若两位继承人均决定放弃继承权,则可选择将房产抵押于银行,以返还首付等支付物品,而所有继承人则按照继承顺序和重量分割继承权。若决定继承财产,则必须负担相应的债务责任,目前,小付并不是唯一拥有房产的人,它还享有贷款的权利,而银行则拥有部分权利,在未偿还完贷款的情况下,银行不会向小付提供免费继承房屋。若付某所遗留之财产不及债务之多,则小付得以提出不继承财产之申请,从而消除债务之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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