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5日晚,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工业开发区派出所的警察都在安静的工作,一名中年男子冲了进来。刚要询问怎么回事,他就跟疯了一样,一会儿怒一会儿笑。工作人员在边上看得莫名其妙,半晌,他自己冷静下来才说:“警察同志,我杀人了。”由于他此前的行为,民警以为他精神有问题,是胡言乱语。 谁知男子接着又说:“我没骗你,我杀了我老婆,她躺在你们院子里呢!”一听这话,民警立即跑去门外查看,果然看见一个女人躺在辆三轮车上。随即,民警一边给男子戴上手铐,一边准备抬尸体去尸检。男子对此倒是很平静,可尸体那边却出了问题,先是一名警察看见尸体的手动了一下。本以为他眼花,紧接着民警的手刚碰到,“女尸”的手又抬了好几下。
身体也开始轻微晃动,虽然民警们见过各种各样的尸体,突然能动的却还是第一次见。猝不及防,哪怕不相信什么诈尸,还是被吓了一跳。他们正纳闷这是怎么回事了,“女尸”睁开眼睛,自己坐了起来。这下民警才反应过来,她没死!本来这是件令人高兴的事,到底是条人命啊,可男子见到女子“死而复生”竟暴跳如雷。 两只手使劲想着挣脱手铐,嘴里还不断怒吼着:“放开我,我要杀了她!”但这是派出所,警察怎么可能让他胡来,几人立即上前制住。待女子彻底清醒,男子平复心情后,警方这才知道事情的真相。王某(男子)与李某(女子)是夫妻关系,结婚多年,且育有两个孩子。起初他们夫妻感情也是非常好的,两人自由恋爱,李某是外省人。
如果不是因为爱情,她也不会冒着与父母断绝关系的风险,跟着王某嫁到盱眙。可惜的是再相爱,也抵不过现实的冷酷,婚后两人开始不断因琐事发生争吵。主要是经济问题,李某嫌弃王某挣不到钱,总骂他没有用。同时,轻则动手抓挠,重则大打出手。案发时,他脖子上还有妻子挠出来的血痕,看得警方也是大为吃惊。起初王某心怀愧疚,选择忍受下来,谁知他的隐忍让李某越发过分。王某出去工作,李某在家照顾孩子,她却不肯做饭。每每要等到王某回来,就算是这样,她还要挑三拣四。当王某稍微回下嘴,她就会打得更狠,再能忍耐的人也会忍受不了。久而久之,眼见李某动手越来越狠,王某心中积累已久的怨恨彻底爆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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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晚6时许,两人再次因经济问题争吵,李某对着王某又是一顿挠。王某由此起了杀心,顾忌着孩子还在家,他把妻子骗去地下室。随后捡起地下室的电线勒妻子脖颈,没一会儿,李某就不再动弹。王某以为她死了,心灰意冷之下将她抱去三轮车后箱,开着三轮车前往派出所投案。然而让他意想不到的是,李某并没有死,只是昏迷了过去。0 Z, l1 q3 e# k
据李某自己说,也可能是低血糖,总而言之她没死。一路颠簸,到派出所院内苏醒过来,这才有了开头所说的诈尸。令人唏嘘的是,说李某爱王某吧,她屡屡对王某辱骂、动手是真的。要说她不爱王某吧,事后不相信丈夫会杀害自己,极力为他辩护也是真的。清醒后,李某顾不上自己身体,得知经过就开始为王某求情。
表示自己原谅他,只是夫妻吵架,希望公安机关不要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不过法律的目的是为维护社会秩序,若受害人说不追究就不追究,那社会不是要乱套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有下列六种情况: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他有杀人动机并实施了杀人行为,还差点造成杀人后果。李某没有死,那是她命大,所以检方认为故意杀人罪成立。于2月19日提起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犯罪情节较轻,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自首也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之一。另外王某得到了受害人李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此案起因、性质、后果、手段、悔罪表现等因素。 法院认为可从轻处罚却不适宜缓刑,同年10月22日,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希望这么一折腾,能让李某与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夫妻该彼此体谅。如果真觉得日子过不下去了,完全可以选择离婚,何必要互相折磨呢?等到酿成悲剧再来后悔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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