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发生在河南省西峡县,女子陈某与其女儿常年从事色情工作赚辛苦钱,一开始时二人没什么需求,赚的钱勉强能够维持生活。可随着时间的推移,母女二人逐渐不再满足现状,便联手设局仙人跳,一人与嫖客发生关系,一人冒充公安对嫖客进行敲诈勒索,两年内获利90万余元,此案法院如何评判?
案例回顾:
! a7 B0 a# g7 A, X女子陈某是一名70后,出生于河南省西峡县,因小时候家人对其疏于管教的原因,陈某长大后经常出入一些夜店、舞厅等娱乐场所,社交关系极其复杂。 后来在某次一夜放纵后与男子刘某结识,两人从恋爱到步入婚姻,一直都非常顺利。可是婚后两人的感情却一直维护的不是很好。 因为陈某不是一个安分的女人,别人结婚以后都是守在家里,陈某结婚以后却依然我行我素,每天往返于各个夜店、舞厅之间。 二人没少因为此事发生争吵,刘某责怪陈某不知道顾家,整天就知道在外面玩,不守妇道;陈某则是嫌弃刘某没本事,挣不到大钱。 之后又过了几年,两人感情破裂,婚姻走到了尽头。离婚后,陈某带着法院判给她的小女儿倩倩到了南阳谋生活。
之后陈某一边工作赚钱,一边还要分心照顾小女儿,受制于生活的束缚,陈某终于体会到了养家的不易,开始安分守己了起来,专心工作养家,照顾孩子。 可也仅仅只是安分了没几年,陈某就又开始放纵自己了。因为陈某觉得光靠打工挣得那点微薄收入,实在是无法维持家庭开支。之后陈某便开始走上了一条不归路,频繁与一些社会人员接触,赚一些不明不白的辛苦钱。 而陈某的女儿倩倩,打小就有样学样,长大以后自然而然的就沾染上了一些陈某身上的陋习。之后两人双双误入歧途,常年一起从事色情工作。 一开始的时候,母女二人都没什么追求,过惯了破罐破摔的生活,每天就是得过且过混日子过活。 可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渐渐地便不再满足现状,于是两人就经常聚在一起研究怎么能够赚快钱。
之后有天倩倩在电视上看到了一条有关于仙人跳的案情报道,这本是某电视台推出的一档普法栏目,寓意教导平常老百姓遵纪守法的。 可倩倩却从这宗案件里受到了启发,随后便伙同陈某一起设局仙人跳。两人本就一直从事色情工作,有些这一行里的门道两人都门清,简单计划了一下,两人便很快开始到处寻找目标,准备实施计划。 之后在2014年的冬天,陈某联系到了在南方开广告公司的吴某,将其约到了某家酒吧内消费。在这期间,陈某一边向吴某展示着自己的成熟魅力,一边不断引诱吴某,在这双重重击之下,吴某很快便沦陷其中,当天就带着陈某去了某家酒店内发生了关系。 第二天吴某醒来,陈某早已不见踪影,吴某对此也没在意,在他看来,这就是一次一夜情罢了,大家玩好就散,互不打扰。然而事情却远没有吴某想的那么简单,等到中午的时候,吴某突然接到了陈某打来的电话。陈某声称自己准备控诉吴某强奸,他当时已经保留了吴某侵犯自己的证据,如今自己就在警局里做笔录,一旁就有一名警员坐在她身旁。 吴某当时一听就害怕了,他当时依稀还记得一些前一晚发生的场景,似乎两人玩的都比较疯狂,自己可能还真对陈某动过手,这一举动的确有可能涉及强奸。 随后吴某便有点慌了,连忙跟陈某道歉,并表示自己可以给予一些经济赔偿,想和陈某私了。 而吴某这一表现则正中陈某的下怀,但她又不好直接答应下来,怕被吴某怀疑自己在骗他。于是就开口说自己身旁坐着一名警员,专门负责此事,于是冒充公安人员的倩倩就登场了。随后倩倩便接过电话与吴某进行了一番谈话,表示自己经常处理这类案件,局里压着的案件也不少,她没有心思一个个去管,建议吴某出钱私了,自己作为中间人见证一下。吴某要是同意的话这件事就算过去了,要是不同意自己就准备立案对吴某进行传唤了。 吴某毕竟是理亏的一方,他一听倩倩的语气那么认真,当下就相信了倩倩的话,表示自己愿意出钱私了。 自那之后,吴某就一步步的陷入了陈某与倩倩给他设下的陷阱。从2014年冬天至2016年3月案发,陈某与倩倩母女两人先后从吴某手里敲诈勒索了90余万元。但是,贪婪的母女俩在诈骗了90余万元之后,却依然不打算收手。活在几年的恐惧中的吴某,最后实在是拿不出多余钱了,于是就抱着破罐破摔,大不了坐牢的想法主动去了当地派出所自首。 然而,事情的发展竟没有向着吴某预料的方向发展。吴某到当地派出所向警方说明了来龙去脉之后,陈某和倩倩的阴谋便不攻自破。 连警察都很纳闷,这么拙劣的骗术,是怎么骗到这位自己开公司的小老板的。之后,陈某与倩倩被西峡县公安局强制传唤到案,之后两人面对审讯时,很快就向警方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的判决结果: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倩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索取他人财物,达9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 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敲诈勒索罪可以通过以下四个要件进行认定: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起积极、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倩倩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倩倩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92.5万元。 宣判后,陈某和倩倩均对此结果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 w% G& m' W9 j$ t#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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