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卖淫嫖娼的人,一般看到警察躲都躲不赢。 而曾在辽宁发生过一件离谱的事情。 一个21岁的大学生,80元一次去嫖娼,但因为时间太长,卖淫女受不了,竟然主动选择了报警。 她对着警察说道: 警察同志,我卖淫我承认罪行,但请将这名男子快点抓起来,我真的受不了他了,他太离谱了。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大家好,这里是《说案件》,闲来无事,就来和大家说一说这个比较离谱的案件。
案件中的男子名叫小军(化名),是一个大学生。 案发时间刚好是放暑假,他就从外地坐火车回到了辽宁。 由于下火车的时间是半夜,已经没有回家的班车了,如果要回去就只能坐黑车。 但黑车很贵,小军就想着在火车站周围住一晚算了,等天亮了在坐班车回去。 小军刚出站,迎面就有几个阿姨走上前问他要不要住宿。 小军随便选了一个,随后这个阿姨就将小军带去宾馆。
两人在路上的交谈中,阿姨说他们这里有“小姐姐”可以玩,说着就拿出手机给小军看照片。 小军在大学里也没谈过恋爱,现在又正值青春期,看着一张张穿着暴露的照片,小军心里痒痒的。 和阿姨经过一番商谈后,小军在众多照片中选了一个,而最终的价格是80元一次。 阿姨将小军带到了宾馆,然后叫小军稍等,“小姐姐”一下就过来了。 小军等了一会儿,一个穿着暴露的女人就来到了小军的房间。
两人没多说多少,直接就开始了“交易”。 可让人没想到的是,二十分钟过去了,“交易”还没结束。 “小姐姐”就强行制止了小军继续下去的行为,然后说道:你已经超时了,我还要接下一个客人的。 小军听后,怒不打一处的说道:当时可没有规定时间限制,你要是这样的话我就不会给钱的。 “小姐姐”无奈,只好说道:那我再给你一点时间,你快点。 可转眼又十几分钟过去了,小军仍然没有结束。“小姐姐”确实受不了了,然后生气的说道:我不要你的钱总可以了吧,有你这些时间我又可以做几单生意了。 说完“小姐姐”就准备穿衣服离开。 可此时的小军意犹未尽,怎么可能让“小姐姐”走。 然后,小军就准备采用暴力的手段强行和“小姐姐”继续“交易”。 “小姐姐”也是第一次见到这种情况,便开口说自己要报警。 可小军哪里会相信她的话,本来两人这就是在做违法的买卖,报警不就是自投罗网吗。可让小军没想到的是,“小姐姐”真的报了警。 小军看到“小姐姐”正在拨打电话,这一行为直接惹怒了小军。 便冲上去朝“小姐姐”的身体打了几拳。 “小姐姐”连忙大喊警察同志快来救我,我在某某宾馆... 电话那边的警方听到后,很快就来到了现场。 映入民警眼前的是:一名女子抱着被子蹲在墙角,床上躺着一个赤裸上身的男子。
随后民警就叫两人快点穿好衣服。 等两人穿好衣服后,民警就开口询问这是怎么一回事,“小姐姐”先开口说道: 警察同志,虽然我和他一开始是嫖娼卖淫行为,但我真的受不了他,他太离谱了,而且我也没有收他的钱,中途我也制止了他,但他还强行继续和我发生关系,并且还动手打我,这就属于强J我了,请你们一定要将他抓起来重判。 而一旁的小军说道: 嫖娼我承认,但她一开始也没规定时间限制,但强J我不承认,因为我们一开始就谈好了80元的价格,而我打她是因为我情绪失控,我承认罪行。 站在一旁的民警听到两人的对话后,也大致了解了是什么情况,随后将两人带回了派出所。面对两人的供述以及所犯下的罪行,最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首先,两人谈好了80元的价格并且已经实施,不可否认这已经构成了卖淫嫖娼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然后,当“小姐姐”不愿意再进行下去的时候,小军仍然强行继续发生关系。 即便“小姐姐”是卖淫女,但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小姐姐”坚持告他的话,小军就构成了强J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小军动手殴打他人的行为也属实,完全可以定罪为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这个“小姐姐”的行为,网友评价说“不讲武德,没有职业道德“。 那么,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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