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会让人迷失自我,在《琅琊榜》中,梁帝就说过,只要坐在这至尊之位,人都是会变的。 曾经,就有一个人,为了获得权力,一步一步的往上爬,最终在获得权力之后就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 在2000年的时候,一个人写了一篇长篇小说,其中的主人公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是其经历却和她非常相似,因而被人广泛讨论。那么这个人是谁呢?她的经历又是怎么样呢?她的结局又如何呢? 一、引人想象的小说集 2000年的时候,一位名为肖双红的小说作者,出版了一本小说集,名为《随风飘荡》,其中有一篇小说,引起了人们广泛的讨论。 这篇小说的名字叫《午夜咖啡》,讲述了一个女性警员短时间内,就从一个普通科员升职成为公安局局长。
成为公安局局长之后,她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以承诺提拔为由接受下属的性贿赂。 这些情节都与当时某公安分局的局长的人生经历非常相似,令人津津乐道的是,这本书的作者正好就是该分局的一个科长。 于是,所有看过这本书的人都认为小说中描述的就是这个人,对此,小说作者予以否认,其认为这只是揭露了一种普遍的现象,不是专指某个人。 那么,和书中的角色经历如此相像的那个人是谁呢?她最后的结局又如何呢?二、事情经过 她的名字叫安惠君,她二十七岁的时候在河北某县公安局担任副局长,后来到公安部进修之后就被安排到深圳市罗湖分局治安队担任普通科员。 安惠君对此安排非常不满,经过不停的反应,最终成为一名科员,并享受副处级待遇。 之后由于上级升迁,分局的职位多次变动,安惠君也多次被提拔,从一个科长一跃成为分局的副局长,再然后就是正局长。 在担任局长期间,安惠君对分局先后进行了两次改革,并从中谋取私利。
第一次是通过考核各中层干部,踢出与自己不对付的,并提拔自己的亲信,同时增加派出所数量,对空缺出来的职位明码标价,予以提拔和任命。 第二次改革则是通过在分局中设置财务管理中心,将公安分局的财务掌握在自己手中,虽然这一次也很成功,但是却忽略了财务的核算管理。 因此安惠君的下属就借着这个机会对分局的财物进行贪污,当然贪污的钱也会分给安惠君,安惠君对此也就放松了管理。 在官场上驰骋的安惠君也没有怠慢自己的私人生活,在来到深圳工作之前,安惠君就已经与自己的前夫离婚。在成为分局局长之后,更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与公安局中的男警员勾搭在一起,愿意服从的,安惠君就对其大加提拔,而不服从的就冷落他,从此就与升迁无缘。 2003年的时候,安惠君从公安局局长一职中退去,到另外的职位等待退休,安惠君还以为自己退下来之后就能安心退休了! 三、落马 就在安惠君从公安局局长之位上退下之后的次年,各纪检部门接到了一封举报信,其中就详细写了安惠君的受贿行为。
纪检领导对此十分重视,于是组织人员对安惠君的事情进行调查,最终确定安惠君的受贿行为属实。 于是由检察院对安惠君提起公诉,在法庭之上,面对检察院的指控,安惠君大多都予以认可,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如果没有后来的情况,所有的人都认为安惠君可能是认罪态度良好,而在法庭上的法官和检察官也被她骗到了。 除此之外,安惠君在庭上表现得有气无力的,常常用手支撑着自己的额头,当法官询问其如何的时候,安惠君就说自己有头痛病。
这也预示着她后来的做法。 最后,经过法庭的审理,在安惠君的“表演之下”,法庭认定其认罪态度良好,因此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了十五年有期徒刑。 但其实安惠君正打着自己的如意算盘,表面上认罪可以为自己挣得较大的量刑“优惠”,不停的表演自己的头痛病也是为了自己之后能够保外就医。 安惠君入狱之后,她的妹妹就开始未安惠君运作,因为在安惠君当局长的期间,为自己的妹妹的生意提供了不少的帮助,挣了很多钱。 2007年,在安惠君妹妹的运作之下,安惠君得到了保外就医的资格,而此时,距离安惠君判决并入狱也不过两年多的时间。但是最终,安惠君妹妹的事也没能瞒得住,2014年的时候,安惠君妹妹的行贿行为也被追诉,而安惠君的保外就医也被查处。 最终,认定安惠君的保外就医不符合规定,于是2014年的时候,安惠君被重新收监。原本,保外就医的时间是可以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的,但是由于安惠君的保外就医的材料是伪造的,因此这段时间不予计算。 原本安惠君2019年就可以刑满出狱,但如今则还需要将保外就医的近八年的时间补回来。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中,安惠君的升迁,不可谓不是一个奇迹,其能够在三年时间里从普通的办事员升迁到副局长,这其中运气和实力缺一不可。 但是,也许是权力令其迷失了自我,又也许是其本身心性如此,安惠君在登上其“权力巅峰”之后,也将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因此,安惠君最终被以贪污罪、受贿罪等提起公诉,得到了惩罚。那么我们应如何认定受贿罪呢?安惠君的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受贿罪呢?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可见,在我国刑法上,对受贿罪的规定本质上就是权钱交易,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交易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以收取钱财的方式帮助行贿人办事,行贿人用钱购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因为是交易行为,所以行贿与受贿这就是一种对向的行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钱不是为了办事,或者办了事但是没有收钱,就不是受贿。 受贿罪是一种权钱交易,那么在这个交易中所谓的“钱”又是指什么呢?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钱”只包括通常意义上的货币、物品以及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虽然不是钱,但是其可以兑换成钱,例如以帮助某官员提供房屋装修为由,换取官员为自己办事就是行贿、受贿罪。 此处,就有人可能会问,像文中安惠君以利用男警员的性服务为由为其谋取官职上的升迁是否构成受贿罪呢? 答案是不构成的,因为我国卖淫嫖娼是不合法的,因此安惠君的这种行为在两个人之间是不形成财产性利益的,因此不构成受贿。 但如果安惠君到风俗场所嫖娼,行贿人支付相关费用的,则两个人之间会存在财产性利益,此时安惠君就构成行贿罪。而对于安惠君明码标价令别人购买官职,以及他人为了能够保留自己的职位等行为,其对安惠君使用金钱,物品进行行贿的,安惠君则会构成受贿罪。 本案之中,安惠君除了受贿罪之外,其最后还违规保外就医,那么保外就医是什么意思呢?保外就医的效果如何呢? 保外就医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于第二百六十五条,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情形。 监外执行如其名称,就是对特殊情况的被判处监禁刑的犯罪分子,对其监禁刑罚进行在监狱外执行的制度。从这些概念来说,监外执行的效果与在监狱中执行的效果相同,监外执行的日期也算到刑罚执行期间。 因此,安惠君的妹妹对安惠君进行各种操作为安惠君挣得的保外就医其实就是令安惠君逃脱刑法处罚。监外执行除了保外就医之外,还可以适用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其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的犯罪人。一般来说只有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才能暂予监外执行,但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即便是无期徒刑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保外就医的程序,首先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出诊断并开具诊断证明书。 对于安惠君来说,其已经到监狱中交付执行,那么做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就应当由执行刑罚的监狱提出书面意见。 之后向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批准。从安惠君的经历来看,曾经我国的公务人员的贪污受贿行为的严重程度,但是在如今反腐倡廉的打击之下,已经有所好转。 党作为我国事业的领路人和风向标,其自身的廉洁性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反腐倡廉运动要常态化进行,保证党员和各级领导的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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