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结婚后发现男方性功能障碍,去了医院才知道对方已经勃起困难两年。女方认为男方故意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要求撤销婚姻。今天(4月12日),记者从南通海门法院获悉,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据了解,女子黄某某与陈某原系同学,双方于2022年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黄某某发现陈某存在性功能障碍,敦促对方至医院检查,经检查发现,勃起困难两年,遂诉至海门法院要求撤销婚姻。黄某某称,婚后才发现陈某存在性功能障碍,领取结婚证是基于对被告的信任,但此事对自己打击很大。男方故意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婚姻选择权,要求撤销婚姻。 被告称,认可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婚前其确实没有告知原告相关情况,婚后也没有尽到配偶的义务,由于其过错给原告带来了伤害,故同意撤销婚姻,希望能减轻对原告的伤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般而言,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性功能障碍虽不在上述三类疾病之列,但性生活是人类正常的生理需求,属人伦常情,是婚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配偶权中的核心权利之一。因此,是否具备正常的性能力,往往是当事人考虑是否缔结婚姻的基本判断标准之一。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应属于婚前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 该案中,对于原告而言,其带着与被告共同创造美好生活的向往而缔结婚姻,被告婚前患有上述疾病,足以影响原告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选择,属于婚前应当知情的基本信息和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如原告婚前知晓仍愿与被告结婚,或婚后得知仍愿与被告维持婚姻,则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现被告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原告以此为由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婚姻撤销权,被告亦表示配合,故该案撤销婚姻关系的法律和事实要件均已具备,近日,原告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表示,随着《民法典》将疾病作为婚姻无效事由转变成可撤销婚姻事由,体现的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自然人结婚。但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一般参照《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来认定。而夫妻一方存在性功能障碍等与性、生育有关的疾病,并不在上述疾病之列,在另一方的婚姻自由和知情权受到侵害时,“重大疾病”如何认定以及是否可以请求撤销婚姻,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该案系夫妻一方存在性功能障碍引起的撤销婚姻纠纷。被告在结婚前两年已经发现自身存在勃起功能障碍,但未引起足够重视,亦未在结婚登记之前如实告知原告,原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才知晓该情况。法院综合考虑以下两方面情况,认定其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一方面认为,缔结婚姻的目的之一是能够合理相互期待追求性生活,其是婚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一方面,从婚姻立法目的是为了倡导婚姻自由来看,其本质是当事人做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应是无瑕疵的,是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缔结的。该案判决厘清了“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从立法目的、结婚目的、配偶权保护等方面考察分析,从而能够动态把握“重大疾病”的内涵与外延。隐瞒重大疾病,赋予婚姻撤销权,为夫妻间的相互信任理解和婚后家庭幸福奠定基础,由其为保障妇女权益,其意义自不待言。
" u/ g8 Z% c9 h0 p) R*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