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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浙江一桩男室友偷看女士洗澡引发的家庭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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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 17:52:2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男女合租唯一的好处就是房租便宜。
刚刚步入社会的人没有经济基础,为了节省一点开销,也都乐意选择跟别人合租。 虽然可以保证自己的人品,但是却无法以自己品德界限去规划每一个人,不论男女,合租的时候都会遇到一些奇奇怪怪的室友。
由于男女身体构造不同,在合租过程当中却是多有不便,如果是情侣合租所引发的矛盾就更多了。
女子熊某跟男友租住在温州一个出租房,这个出租房属于隔断间,虽然在我国法律当中,隔断间属于违规建筑,但是房东们为了利益最大化,都会把房间进行割断;熊某跟丈夫因为是两个人住,所以就住在了主卧,虽然自带卫生间,但是洗澡还是需要使用公共浴室。
2019年7月,熊某下班回家,由于天气炎热,她已经满身大汗,一到家她就准备洗个澡清爽一下,此时都已经大半夜了,其余的租客也都已经休息了,男友陈某就提出了一个想法,两人恩爱时,传出了一些噪音,事后熊某开始洗澡。 可就在洗澡的时候,熊某背若芒刺,她忽然感觉到背后有一道目光在注视着自己,她可以确定这不是男友,一定是其余人。
熊女士住的是隔断房,为了方便租客洗漱,公共浴室也进行了改造,由于改善的不是特别完整,门框上有一道门缝,虽然门框较高,但是有心偷窥的话,还有可能看到的。熊女士猛地一回头,确实看到一双眼睛。
外面的人仓皇离开,熊女士连忙大喊,男友一打开门就看到了隔壁的李某,他慌慌张张关上了房门,正当他疑惑时,熊女士从浴室走了出来,跟男友说了这件事,男友听了,联想到李某刚才慌慌张张的样子,简直就是一幅“贼相”。
陈某非常生气,拍打了几下房门,语气非常不善;在这种情况下,他也难以保持理智,不管陈某怎么说李某都没有打开房门。 陈某忍无可忍,打电话通知了房东,让房东带钥匙过来,随后又打电话报警,警方赶到了现场了解了前因后果。
偷窥他人是一种不文明行为,但不触及刑事犯罪,最多就是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李某的行为算不上太严重,最多就是批评教育一番,若是熊某难以接受,李某也可以选择搬走,这件事完全不用闹得太大。
警方在外面进行了劝说,但是李某依旧不愿意开门,民警继续劝说,但是里面还是没有动静,陈某表示他这是心虚才不敢开门,但是民警却意识到一些不对劲,就算一个人犯了错,多多少少也要辩解几句,就算不辩解房间里面多少也会有一些响动,然而里面却如同一潭死水。 民警感觉用钥匙打开了房门,房间里面空无一人,走到窗户边一看,却发现了一具尸体,经在场的人辨认,坠楼的人就是李某,李某的原因难以考究,是过于羞愧了?还是想要从窗户边逃走呢?
不管是哪种可能,李某的死亡都掀起了一阵涟漪,李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熊女士、陈某告上了法庭,并认为是陈某、熊某的辱骂行为导致了李某坠楼身亡,因此两人需要赔偿88.39万元。
由于这并非一起刑事案件,因此只涉及民事上的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侵权案件当中,最难以判定的就是因果关系,在本案当中,陈某的辱骂行为是否造成了李某的坠楼呢? 通常情况下,一般的辱骂行为并不是造成心理上的崩溃,李某作为一个成年人,理当预料到攀爬可能会造成的后果,但他忽视或放纵了这种行为,李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全责。
在本事件当中,李某偷窥熊女士,存在一定的错过,熊女士的男友在处理过程当中并没有过激行为,在事情发生之后,陈某又选择了报警,处理方式也合情合理,经法院审理,驳回了李某家属诉求。
孔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每个人都应该遵守基本的道德良俗,若是李某不去偷窥,也就不会造成这种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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