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捡尸”,人们几乎已经将其与“夜店”联系在了一起,在夜店多的街头,时常可以看到在凌晨两三点有摇摇晃晃扶门而出的年轻人,有的成群结队,有的则是孤身一人,这种落单的女性,往往就是被“捡尸”的对象。 “捡尸”的本质就是犯罪,因此当这种事件出现时,人们不应当抱以任何看热闹的想法冷眼旁观,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并举报,让有犯罪心理的人及时受到惩罚。所有女性也应当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不管自己是去夜店消遣的顾客,还是在夜店中工作的员工,让自己清醒,才能避免意外的发生。
小娜早就已经习惯了穿梭在灯红酒绿中,喝酒不是她的爱好,而是她的职业。对于初中就辍学出来闯荡社会的她来说,可以选择的行业其实有很多,但是因为虚荣心作祟,自己又不愿意通过劳动脚踏实地赚钱,所以进入陪酒行业似乎是她早就选好的路。 在这一行做久了,她对夜场中来来往往的人早就已经麻木,只要有钱赚,只要不跨越底线,很多事情她都已经看淡。2019年的某一天,小娜像往常一样化着浓妆进入自己上班的KTV等待客人的光临,很快,有四名男子选中了她和另一位同事。 她的工作内容每一天都差不多,身边的男人为了增加“热闹”的氛围,要求她们做的事情也都一样。尽管表现得十分开心,小娜心里真正想的其实是如何拿小费赚钱。
即便工作就是陪酒,她也谨记自己绝对不能喝太多酒,但是名叫赵伟(化名)的男子却以她不喝酒就“不到位”为由,一直对她强行灌酒,在这一行摸爬滚打这么久,小娜的酒量并不是赵伟一下就能探到底的,所以仅仅是他一个人的话,小娜根本不怕。 但是与赵伟同行的还有三个人,名为钱军(化名)的男子与赵伟两人一左一右坐在小娜身边,抱着不将她喝倒就不罢休的架势,在这般强硬之下,小娜居然真在自己的本职“岗位”上醉倒了。 此时已经基本到了晚场的尾声,另外两名男子与那名陪酒的女子已经先后离开了包厢,只有赵伟和钱军还在小娜旁边,她已经烂醉如泥,整个人都已经像被抽空了气,赵伟使劲摇了摇了她,没有得到任何回馈。
预谋已久的他直接在包厢里面“捡尸”小娜,音响的声音很大,赵伟的犯罪行为全程没有被人发现。钱军也早就醉倒在一边,迷迷糊糊一抬头便看到了正在穿衣服的赵伟,然后他又看到了躺在沙发上昏迷不醒的小娜,歹念骤起,他几乎是爬着靠近了小娜。 在他准备脱去小娜的衣服时,小娜终于有了一点意识,用尽全力将他推开,赶紧拿了桌子上的一个酒瓶子砸向他,因为力气不大,所以钱军并没有受伤,但是这时候处于警备状态的小娜已经让他们俩感到害怕了,于是说了几句“假清高”之后便赶紧离开。 小娜感觉到自己身体有变化,崩溃中赶紧报警。警方立马进行调查,根据该KTV内外的监控设备确定了赵伟和钱军的行踪,随后让小娜做了一个笔录,在她体内确实提取到了赵伟的DNA,经过血样检测之后,证实了小娜受到QF时体内的酒精浓度过高,处于昏迷状态。
赵伟在接受审讯时狡辩称小娜并没有进行反抗,因此自己并没有犯罪,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他已经构成了QJ罪这一事实无可辩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X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X关系的行为构成QJ,在一般认知里,只有当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暴力强迫,如殴打、持刀威胁、恐吓等行为时,行为人与受害者之间发生的才可称为QJ,实则并非如此。 判定是否构成QJ罪最主要的一点要看行为人的目的以及受害者的意愿,只要是以发生X关系为最终目的,且违背了受害者的意志,不管这个目的有没有达到都构成QJ,只有既遂和未遂的区别。 赵伟虽然没有使用暴力强迫小娜,但是他的行为发生时,小娜处于昏迷状态,对自己的处境没有感知能力,不知反抗、无法反抗,因此不能仅凭她没有做出反抗来认定她愿意与赵伟有这种关系。
结合小娜在有意识之后第一时间进行反击、拿酒瓶自卫、报警等情形来看,小娜本人并不愿意与赵伟以及钱军发生X关系,所以赵伟的行为构成QJ。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QJ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赵伟QJ既遂,因此最后面临的刑罚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钱军虽然当时也在包厢内,但是他并不知道赵伟当时在对小娜进行QF,他也并没有协助的迹象,所以不构成与赵伟一起实行QJ。但是他在醒来后对小娜也有WX行为,由于不能确认他的最终意图是否与赵伟一样,所以检察院最终以强制WX、侮辱罪对他提起公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犯此罪的如果情节严重,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钱军最后也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有了这一次经历之后,小娜应当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就算自己常年与酒打交道,人心终究还是难以看透,所有的女性也都应该注意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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