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35岁罗某酒后欲嫖娼时,偶遇女子秦某及龚某。罗某误以为龚某是带着秦某卖淫的,便上前询价,龚某表明身份后,罗某却仍然纠缠并意图带走秦某。龚某对罗某进行阻拦,并让秦某先行逃离。 罗某见状便对龚某实施殴打,秦某因害怕龚某被打,便返回向罗某道歉,罗某随即要求龚某将其身上的500元钱交给秦某。 之后,罗某将秦某强行带上车,并带至其姐姐家中留宿。 当天晚上,罗某两次强行与秦某发生了关系,
次日,罗某才同意让秦某离开。 事发后,秦某因被罗某强行发生关系一事,于当天回家后跳河自杀。所幸的是,秦某跳河后,被亲友及派出所民警及时救下。之后,秦某在亲属的劝说与陪同下,到派出所报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定罗某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罗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1、两人上车后,其坐前面,秦某坐后面,由此可证明,其没有挟持秦某上车。 2、其误以为秦某是被龚某带出来卖淫,才将秦某带回家的。 3:其对龚某有暴力行为,但对秦某没有使用暴力,事发时,秦某没有反抗。 4、虽然导致秦某有自杀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5、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一、罗某构成强奸罪么? 根据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所使用的手段的,除了暴力和胁迫手段外,还包括其他手段。 刑法对于其他手段的定义非常广泛,大家可以理解为,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时,所使用的手段,除暴力、胁迫手段以外的所有手段。 在司法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其他手段有趁妇女醉酒、受到恫吓、药物作用后处于不会、不敢、不能反抗状态下,被违背意志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罗某虽然没有直接对秦某,使用暴力手段,但其对与秦某一起的龚某使用暴力,在精神上已经给秦某施加了压力,致使秦某受到恫吓后,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下,强行将其带走,并两次违背其意志,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罗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故构成强奸罪。 二、本案罗某为何会判十年六个月? 没错,一般强奸罪的量刑,将处3-10年有期徒刑,但是刑法第236条中,还有特别规定,即强奸妇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对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妇女被强奸后,发生自杀、自残、精神失常或患上精神疾病等严重后果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中,秦某原系在校学生,其被罗某强奸后,因接受不了被强奸一事,产生轻生念头而跳河自杀。被他人救下后因此事辍学在家,精神状态不稳定。因此可认定罗某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故应处有期徒刑110年以上。 同时,罗某两次强奸秦某的情节,亦要酌情从重处罚。 当然,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也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据此,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案所带来的警示作用 1、当遇到不法侵害时,一定要有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就本案而言,当秦某已经逃离现场后,其应当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再伺机返回找好友龚某。而秦某被强行带走后,作为朋友龚某,也理应第一时间帮秦某报警。 或许二人当时,有一个人报警的话,就能避免秦某被侵害的后果发生。 2、对于强奸罪的认知,我们不能仅停留在“强”字。即妇女没有反抗,并不代表没有强迫。 3、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就本案而言,罗某声称误以为秦某是“失足女”。退一步说,即便是,如若在其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仍构成强奸罪。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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