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严惩 近日,湖南长沙,发生一起极其嚣张的刑事案件。肖女士经营一家店,事发当天晚上21时42分,有一名男子酒后到肖女士店门口停放的车子旁边小便时,被肖女士的丈夫发现。可其立即上前予以阻止时,不曾想,该男子不但不认为自己有错,反而直接动手殴打肖女士的丈夫。 肖女士说对方当时有四五个人,是他们一起冲上前将其丈夫按在地上,并实施殴打的。肖女士母亲发现后,上前制止时,也未能幸免,也被他们殴打在地。 事后这群不法之徒,仍然没有打算罢休。随后又冲进肖女士的店内,进行打砸,并又将肖女士本人及其丈夫、母亲、妹妹,还有两名好心劝阻的路人,实施了殴打行为。 肖女士报警后,警方对此刑事立案侦查,也就是说,警方已初步认定这是一起刑事案件,并非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可就在警方立案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却来找肖女士协商赔偿事宜。肖女士说家属是直接找到其她家里的,这让她很生气。肖女士也纳闷对方怎么会知道其家庭住址。 肖女士说其没有打算让对方赔偿。而且肖女士还说,当时要报警时,对方还扬言说如果肖女士报警,就会弄死肖女士的孩子,更极其嚣张地叫嚣道“我几百万都赔得起 ” 1、太嚣张了 不论对方说的是真是假,即便你再有钱,笔者认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绝对不可能例外,因此既然警方已经刑事立案,那么就必须受到刑事处罚。 2、有网友说,从现场视频及肖女士的陈述来判断,对方的行为大概率是没有造成人员受到轻伤以上的,那为什么警方还会刑事立案呢? 这是因为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逞强斗恶等为目的,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或两人轻微伤以上、造成公私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扰乱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应当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警方已经认定本案行为人随意殴打6人的行为,已经致其中2人轻微伤以上或1人轻伤以上,且已经造成肖女士店内的经济损失达2000元以上的。换而言之,警方已认定本案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 本案属于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及以上共同参与或共同预谋实施的犯罪行为。 意思就是说,不论当时是谁挑的事,由于其他人参与实施了后续的犯罪行为,因此视频中的打砸者,有一个算一个,一个也别想逃脱法律的制裁。当然,挑事者一般会作为第一被告人出现在起诉书上,并从重处罚。 3、《民法典》明确规定,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身体损伤、故意毁坏他人公私财物造成他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人均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虽然肖女士不接受以赔偿的方式出具谅解书,但对方的民事侵权的责任,肖女士及其他被害人均有权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承担。 最后,希望广大网友务必要引以为戒 切勿因酒后而目无法纪、肆意妄为,否则法律绝不会因此你几百万都赔得起而放你一马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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