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贵港狮子岭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辖区某浴足店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接警后,民警立即到场处置,并当场查获违法人员刘某(女)、李某(男)。经审讯后,二人对其卖淫嫖娼行为供认不讳。 就在警方带二人指认现场时,意外发现还有人顶风作案。查处后,民警将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郑某(女)、杨某(男)一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置。
最后,警方对刘某处以拘留15日、对李某、郑某、杨某各处5日拘留处罚。以案说法: 有些按摩、浴足店,明面打着“养生”的旗号,实则暗藏着见不得人的交易。而这些见不得人的交易,无非就是以金钱为媒介,为客人提供性服务的违法行为,即俗称的卖淫嫖娼。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参与嫖娼或提供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处罚,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处500元以下罚款。
为了加大处罚力度,对于参与卖淫嫖娼的,双方都要接受处罚,除此以外,还会将处罚结果与原因,告知家属和工作单位。也就是说,对于有工作的参与者,会因此而丢掉工作。有家庭的,也将因此带来极坏的影响。 从通报案情来看,本案仅仅是个人行为,暂时未发现有组织者。如事后有新的证据证明有人组织、介绍他人卖淫的,将视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案例中,由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不胜枚举。常见的有因动机不纯而引发的敲诈勒索、抢劫案,当然也有因“嫖资”纠纷而引发的强奸案等。种种案件告诉我们,只有拒绝、抵制参与这种违法行为,才能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 对于卖淫嫖娼行为,大家有什么看法么?欢迎讨论 0 {7 I. ]& C$ t* L, j- x"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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