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女:交易十次我送你一次!”男子与失足女完成交易后,在老板娘的指引下,男子办理了“满十送一”活动。男子最后一次来交易时,却遭到“怠慢”,男子一气之下,持刀抢劫200元并强行与老板娘发生性关系。男子被抓获后。最后法院这样判.... 事发在广东中山,52岁男子陈某在超市从事保安工作。某天,陈某酒后在同事的介绍下,来到从事卖淫的发廊内,与失足女完成交易。事后结帐时,陈某经老板娘尤某的推荐后,一次性付款2000元办理了“满十送一”的优惠卡。 之后一段时间里,陈某经常光顾这个场所,每次完成交易后,老板娘都会在陈某办理的“优惠卡”上打上一个孔,用来计算次数。 当陈某已交易满十次后,再来到这里欲找失足女交易时,却被老板娘尤某告知,所送那一次交易需要在每周一的上午11点-12点来才可以完成。但这种解释并没有得到陈某的认可,陈某向尤某表示那个时间段是在其上班时间,所以没办法前来,并以当时没明确告知有时间限制为由,要求尤某马上为其安排失足女。但尤某以现在人多为由,拒绝了陈某的要求。 随后,两人为此发生争吵。此时,陈某感觉上当受骗了,非常生气,经再三要求退款或马上安排交易无果后。陈某在吧台找到一把刀后,趁尤某上厕所时尾随进去。并在厕所内持刀威胁尤某退款。尤某按陈某要求转帐200元后,陈某并没有马上离开。而是在厕所内强行与尤某发生了性关系。 为了防止尤某追出来,陈某在逃跑前,用刀在尤某的大腿上捅了一下后,逃离现场。群众报警后,警方当天就将陈某抓获。
一、陈某构成强奸、抢劫罪4 H/ N% P( ~2 u: S# T
1、陈某持刀胁迫尤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实践中,持刀胁迫强奸妇女的,会依法从重处罚。 2、虽然本案陈某与尤某有纠纷,但陈某持刀威胁尤某为其转帐200元后,又用刀将尤某捅伤(轻微伤)的行为,构成《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践中,持刀抢劫伤人的会依法从重处罚,如造成受害人重伤以上的,将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最高可致死刑。 强调一点,抢劫罪不以涉案金额为立案标准,只要行为人构成抢劫罪,哪怕所抢钱物是一元,均以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如所抢财物达到数额巨大的,将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综上,法院对陈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数罪并罚,决定对陈某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二、尤某另案处理 虽然在陈某的案子中,尤某是受害人,但经警方立案调查后发现,尤某有组织、介绍他人卖淫等犯罪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对尤某进行另案处理。 尤某的行为可根据《刑法》第359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如最后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 三、本案带来的警示与教育意义 1、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如被警方查处,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进行拘留和罚款。正因为这是违法行为,所以在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的话,行为人都不敢报警求助,而是选择“自行处理”。实践中,这种个人“自行处理”的方式是极易引发刑事犯罪案件的。因此,大家应坚决拒绝并抵制卖淫嫖娼,以免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的损害。 2、妇女除了拥有性自主决定权外,还享有健康权和个人财产所有权。本案尤某虽然从事犯罪行为,但任何人都不能在没有经过司法审判的情况下,就非法侵犯尤某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尤某的性自主决定权。如若侵犯,不管事前两人因何事发生争执,均会依法认定为强奸罪。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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