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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参与多人运动后, 收到当时的不雅视频, 被威胁寄给单位和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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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5 10:42:0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在吉林桦甸,曹女士收到陌生人发来的一些不雅视频,谁知这些不雅视频中的女主正是曹女士。该陌生人还威胁曹女士,如果不给1万元以及陪睡,就把这些不雅视频发给曹女士的丈夫和工作单位。

原来,在2018年初的时候,路某与曹某是通过聊天软件认识,二人互相加了好友,多次发生性关系。后为寻求刺激,路某组织曹某等多人进行淫乱活动。

2018年9、10月份的一天,在桦甸市蜂巢宾馆的房间内,路某组织刘某、曹某(女)共同进行淫乱活动一次。

2019年6月1日,在桦甸市旭阳宾馆的房间内,路某组织李某2、曹某共同进行淫乱活动一次。

2019年9月18日,路某以曹某的裸体录像对曹某实施威胁,向其索要钱款1.5万元,后改为索要1万元,曹某陪其一夜,否则将裸体录像发至曹某的单位及家里,后曹某于2019年9月19日报警,敲诈勒索未遂。

有些人的世界真是不懂。都结婚了还这么放得开,甚至犯罪。没有追求,真的很可怕。聚众淫乱、偷拍视频并威胁勒索钱财,路某简直不讲武德。本以为曹女士不敢报警,但没想到曹女士也豁得出去。

曹某为了满足一时的快感,不仅让自己付出了代价,更将自己的家庭推向了破裂的边缘。

就本案来看,当曹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路某,两人多次发生关系,作为曹某来讲,这本身就已经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从《民法典》来看,这是婚姻的过错方。

可是,曹某并没有满足以此,竟然两次参与曹某组织的聚众淫乱活动,如果曹某哪怕再参与一次,自己也将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路某由于是组织者,毫无疑问是构成聚众淫乱罪的,而对于多次参加者,即三次以上参与的人,同样是会面临刑事处罚的。

即便没有达到刑事处罚标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因此,即便没有达到刑事处罚标准,对其仍需要处以最高十五日行政拘留以及最高一千元罚款的处罚。就在曹某享受着激情的时刻,没想到却被路某偷偷拍摄了视频,于是路某拿着这些视频向曹某索要财物,否则就要公开,由于这种行为,是借着受害人因担心自己的名誉会受到损害进行索要财物的,那么其行为就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终,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想必此事过后,曹某的家庭也算是破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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