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人们谈到“精神病”除了害怕就是嫌弃,其实精神障碍患者也是弱势群体的一类,除了行为紊乱,情绪暴躁,有伤害他人或者是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患者,需要强制入院治疗外,大多数精神障碍患者都是由家属照顾,他们更需要得到家人和社会的关爱和鼓励。 2016年安徽亳州市一男子丁某到派出所报警,说自己患有精神疾病的岳母安某被同村的孙某QF,欺负弱势群体,性质十分恶劣,警方立即展开了侦查,但在取证过程中,警方居然在安某体内检测出了丁某的DNA,这又是怎么回事? 安某年轻时便患有精神疾病,也正是因此才嫁给了家境贫困的丈夫。因为家里穷,没钱给她看病,她就一直“疯”着,不过以前她的病情并不算严重,还能做简单的家务。
但常年得不到有效治疗,病情随着年龄一点点恶化,等到丁某住进岳父家时,安某已经生活不能自理,有时还到处乱跑。偶尔清醒时,她知道自己有病,对家里人言听计从,十分依赖。 作为家人的丁某自然也得到了她的信任,但他却辜负了这份信任。丁某留在老家务农,妻子外出打工,平时和岳父岳母一起生活。 那阵子岳父外出务工,嘱咐他在家稍微照看一下安某,丁某和妻子长期分居两地,内心的渴望得不到满足,看着懵懂如稚子的岳母,竟然心生歹念。 因为亲人这层关系,平时他说什么安某都会照做,因此在案发前一晚他趁岳父不在,和安某发生了不可描述之事,事后对安某强调绝对不能说出去。
即便她说出去,谁又会相信一个“疯子”的话呢?所以丁某毫无心理负担。 那年3月27日上午,安某突然跑了出去,丁某做完早饭没看到她,便外出寻找。他清楚岳母平时喜欢跑去村南的菜地,便一路寻找,结果在一个幽深的小胡同里听到了岳母的声音。 在她旁边的正是同村的孙某,原来孙某见村里的“疯子”独自在外,四下无人,他就把安某拐到了巷子里,准备对她实施不轨行为。 不过被丁某及时发现,没有得逞。毕竟是自家岳母,若是被别人知道岳母被他人欺负,他的面上也无光,指不定妻子回来还要责骂他一番,所以他拍下照片,拉着懵懵懂懂的岳母去派出所报了警。
对于检测结果,他有几分惊讶,但丝毫没把犯罪往自己身上想,在他看来岳母是自己的家人,他们发生关系时,安某并未反抗,所以不算犯罪,可见他的法律意识相当淡薄。 经鉴定,安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在法律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安某作为家属协助她报警是合理的,但这并不意味丁某可以侵犯她的合法权益,作为公民她有X自主权,只是因为精神疾病,缺乏分辨能力,没有自我防御的意识和反抗能力。 丁某作为她的家属,有保护她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他非但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借着亲人的身份,侵害安某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JY的,即构成QJ罪。 所以丁某在安某无X自我防卫能力时,违背伦理道德和她春风一度,已经构成了QJ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精神病人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因此丁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至于孙某,他因为丁某赶到才没有得逞,但已经实施犯罪行为,至于孙某,他因为丁某赶到才没有得逞,但已经实施犯罪行为。《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孙某归案后如实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此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这起荒唐的伦理闹剧就此划上句号,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没有停止。贫困和疾病交织在一起就是一场恶性循环。 对于对普通人来说,一场大病就能拖垮一个家庭。其实我们谁也不愿意看到如安某一般的患者遭受伤害,她的亲人也一定希望她能接受治疗,可是生存的压力压在肩上,有太多身不由己。要实现真正的脱贫,还任重道远,而斩断“疾病→贫困→疾病”这条恶性循环链已迫在眉睫,人们富足了,健康有保障了,才能进一步稳定社会治安,减少因贫困和无知引发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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