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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租女友悄然出现,属于变相嫖娼还是新兴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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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30 15:30:1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近年以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见识到很多以前我们闻所未闻的新鲜事物。之前听说过,有父母因为子女年纪不小了,不断向孩子施压,于是市场上出现了这么一种职业---出租对象。这种职业是由于常年在外打工的子女为了回家给家里人一个交代,也为了造成一种自己在外一切良好的状态让父母安心。于是会向中介公司寻找合适的人选,假装自己即将结婚的伴侣,带回家跟父母吃个饭聊聊天。由于这种行为的初衷是良善行为,法律并没有进行打击。 但是,随着事态的不断发展,有不法分子发现其中的漏洞。他们开始一种日租模式,这种模式下有个花名册,名册里有各种俊男靓女。这种俊男靓女按照等级分类,按小时出租,你可以和租出来的男生或者女生一起吃饭,看电影等社交活动。如果有肢体接触的话需要额外加收费用。这种新型的“体验式经济”游走在法律底线的边缘。一方面价格和人员管理混乱,对消费者构成侵权危害;另一方面存在法律风险,游走在违法犯罪的边缘。这种新兴产业伴随的问题有很多,其中有不少人借着交友的名号,进行组织卖淫嫖娼的勾当。然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笔者在之前的文章有详细释明何种情况属于上述犯罪,简单来说就是钱色交易。首先要有相应的钱财进行交易,交易的本质是利用性行为敛财。那么这种“日租女友”从法律关系来看是双方订立了一份类似劳务合同的契约,租借人支付报酬,“男友”或“女友”提供聊天、陪逛街等正常服务,通过“一日交友”寻找情感依赖,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发生关系,则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活动。此外,这种劳务合同的本身必须符合法律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某些店家明示价格进行出租男生女生的行为,如果只是正常地看电影,陪聊天的活动,那么可以说这是一块灰色领域,并没有明确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扩张解释为年轻人寂寞灵魂的激情碰撞或者体验新鲜和好奇的服务。如果涉及到不法行为,出租的男生女生涉嫌构成卖淫,而店家因为参与其中并且有利益获得,此时他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组织容留卖淫。因此店家作为提供服务的媒介相当于中介或者古代的“媒人”,应该对旗下的人员进行思想培训,严格告知其存在的风险,并且在每次交易过程中严格审查服务内容。如果有类似不法行为的发生,店家作为平台方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需要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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