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网公示了一份起诉书。公诉书披露了河北籍男子李某某在内蒙古呼和浩特非法拘役及强奸王某某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河北沧州人,小学文化。
据悉,李某某驾驶越野车,从呼和浩特前往东乌旗,在李某某来到东乌旗辽都宾馆后,要求与被害人王女士一起吃饭,此举遭到王女士的拒绝。李某某不甘被拒,遂抢走王女士的手机及电动车钥匙,并开车尾随王女士强行拽入车内后驶离案发地。为躲避警方追查,途中被告人李某某将王女士的手机卡拔掉。在西乌旗北侧加油站,王女士下车欲脱困,被李某某发现后强行将其拽入车内,驶向锡林浩特市、太仆寺旗方向,途中被告人李某某将王某某的鞋脱下后扔出车外,途中被害人王女士用损坏的行车记录仪碎玻璃将手腕割伤乞求李某某放其回家,遭到李某某拒绝。因当时下着大雨,车辆雨刷器控制板被王某某拽坏,车辆无法行驶,被告人李某某将车辆停驶在207国道砂石路后从主驾驶位翻到副驾驶座,用身体将王某某压在座位上,强行与王某某生了性关系。随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辆继续行驶,在太仆寺旗肖李营子公安检查站被太仆寺旗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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