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他要作出过分举动,我情急之下才这样的…”,广东广州,女子孙某(化名)遇到一起糟心事:不久之前,多年不见的老同学相约聚会,由于孙女士十分怀念校园时光,便欣然应邀。本来是件开心的事情,但是却在聚会中出现意外状况,令孙某没想到的是,在聚会时自己竟遭到了昔日男同学李某(化名)的突然袭胸,情急之下抓伤了对方的眼睛,然而对方不但为自己无礼的行为承担责任,反而要求孙某赔偿治疗眼睛的医疗费用20万元…(.这可谓是无妄之灾!难怪很多网友说,知人知面不知心,青春易逝,过去的岁月,也就没有必要再三怀念… 其实,对于女子孙某来说,只是想着跟多年未见的老同学叙叙旧,没想到竟发生这样的事情,本来作为受害者,不但受了委屈还要赔偿医药费,令人感到十分不解… 2.其实,从法律角度来讲,女子孙某作为受害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这样事情看似复杂,其实不然。 事实上,本案中,女子孙某在男同学李某袭胸,情急之下抓伤对方眼睛,可以考虑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正当防卫制度规定,所谓特殊防卫,也称“特别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如果对方真的是对女方实行强奸,女方可以作出无限防卫。 如果是强制猥亵,是没有无限防卫这种说法的。 也就是说,本案中,如果男子李某并非简单的猥亵行为,而是意图实施性侵的,此时对于女子孙某来说,可以考虑运用特殊正当防卫制度,不论是抓伤乃至造成对方更严重后果的,都可以考虑免除其法律责任。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男同学李某只是袭胸,大概率出于开玩笑,此时很难评价为意图着手实施性侵,因此也难以运用特殊防卫制度。 3.当然,即使不能适用特殊防卫制度,对于女子孙某来说,也可以考虑正当防卫制度,不过正如之前案例分析指出,此时必须考虑正当防卫有关构成要件,尤其是限度条件和时间条件。 换句话说,本案中,回到案件本身,如果男子李某在袭胸之后已经停止了侵害行为,女方不依不饶、还把他的眼睛抓伤,属于防卫过当了,倘若男子的眼睛真的瞎了,该女子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比如说故意伤害罪,那么由此产生民事赔偿责任毋庸置疑也需要承担的。 4.至于说,男子李某要求孙某承担2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问题,孙某也可以找到对方有错在先、本人系正常反应等有关抗辩理由。 也就是说,从民法角度说,对于类似案件,应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处理,就本案伤害的结果而言,显然男子李某有过错在先,肯定是要自担全部责任或部分责任。 而对于孙某来说,要看具体情况不承担责任或承担部分责任,具体应当双方协商、自愿调解或法院裁决。 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 r0 g: S) s9 Z; ?# o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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