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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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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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他人同居;4 q3 m r+ ]- F' Z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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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家庭暴力;2 R3 i% ]. Y& d! n. i7 {
J2 U$ I, b+ ?- d* H(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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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其他重大过错。4 p, v$ j* s( _& c2 w7 @4 a
! a& D% F1 d* w% F% w! C其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都是属于婚外情的情况,虽然婚外情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但也不能因此忽视它的违法性,而我国实行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男女平等意味着应当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不分男女。
既然选择了婚姻,应当承担起责任。不过却还是有人不愿承担这份责任,既无法做出离婚的选择,认为离婚的成本高或其他原因,又无法做到对婚姻忠诚。
4 @# y4 b9 \! O" {/ l* ]谭某与王某本是湖南的一对夫妻,结婚多年,育有一儿一女,不过谭某很难接受没有经济基础的婚姻状况,觉得丈夫王某没本事,种地、养猪能赚多少钱?无法满足她的开销,她只有苦日子过。因为钱,夫妻俩也没少吵架,吵着吵着心就散了。 谭某一气之下抛下了丈夫和孩子,去到了外地打工,虽然工作辛苦,在煤场上班,但谭某没有选择回去,而且在煤场,谭某遇到了一个对她无微不至的男人--徐某。男人对女人会有怜香惜玉之情,虽然谭某并不是那种让人一看就忘不掉的貌美女子,但在煤场,能有一个像谭某这样的女子已经相当不错了。 而谭某在外过苦日子,也想有个依靠,徐某对她嘘寒问暖、呵护有加,谭某都照单全收,最终徐某留宿在了徐某的租房,两人开始了一段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即使谭某如实向徐某坦白,她已经结婚,有丈夫和孩子,但徐某对谭某的态度并没有任何改变,而谭某也没有拒绝徐某。
久而久之,谭某已全身心的接受了徐某,即使知道自己与徐某温存,有违道德,但谭某又给自己找了理由,认为是丈夫王某没有本事,才让自己做出了这样的事情,但凡王某有能力,她也不至于这样。 之后,谭某更是光明正大的把徐某带回了家,将徐某称之为恩人,认为自己与徐某同居是为了报恩。这些其实都不过是借口。不过王某虽然愤怒,但却无能为力,就连自己的两个孩子也都是站在谭某那边,认徐某为父亲,王某沉默了,他的内心感到过痛苦,也想过与谭某离婚,可一想到离婚后,自己一无所有,王某又无法接受。 并且王某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因此默默地忍受着畸形的家庭关系:谭某与徐某睡在了卧室,他作为谭某的合法丈夫,却是被赶到了楼道,已然成了一个有家不能归的流浪汉,吃的是谭某他们吃剩的剩饭剩菜,到了天气冷的时候,只能靠窝在垃圾桶里取暖。 从这可以看出,王某是那种不善言辞的人,默默的忍受着这一切,一直到弟弟意外获知了哥哥的情况,才怒气冲冲的找上了门,与谭某对质,然而谭某丝毫没有愧疚感,理所当得的与徐某维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将丈夫和丈夫的弟弟赶了出去。
弟弟则又是找了记者过来调解,这事肯定要有一个结果,王某不能睡在楼道,给他们看大门。 至于谭某为什么没有提出离婚?她告诉记者,离婚后又得分财产,儿子和儿媳还得搬出去,她离婚也是可以的,不离婚则是为了孩子。 那谭某与徐某又是否构成重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作出的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谭某与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都有可能构成重婚罪。但人的情感是错综复杂的,这里明明也是王某的家,但他却犹如一个外人,这样离谱的家庭情况,离婚似乎是他最好的选择,可即便是分割了财产,搬进了屋子,子女他们的人和心都不在父亲那,对于王某而言是悲哀的。 王某还是希望自己的家庭是完整的,尽管貌合神离,甚至自己被亏待,但他似乎已失去了愤怒的情绪,选择了妥协。因此当谭某同意协商离婚,给王某一间房住,王某则走进了自己的家,但他并没有言语,并没有和谭某去离婚。
最终的结果是王某搬进了屋子,但其他的一切都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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