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辅助访问 联系我们关于我们文明投稿
关闭窗口

简单4步,开始与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对话吧!

1. 打开你的微信、朋友们选择添加朋友   2. 使用扫一扫功能扫一下上面的二维码
3. 扫描后出现详细资料选择关注就好了   4. 现在开始与我们的官方微信对话吧!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打开微信扫一扫
查看: 117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女子被侵犯后,又自愿与男子发生了6次关系,还构成强奸罪吗?

[复制链接]

7万

主题

7万

稿子

22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226124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19 10:58:5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案件回放】孙某和女子在网上聊天时认识,聊了几个月后相约见面。见面后,孙某带女子到宾馆,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完事后,女青年本来想报警,但是,孙某告诉她要继续交往,当男女朋友关系,并且向女子表白。女子同意两个人继续交往。于是两人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了三个月,期间又发生了六次性关系。直至后来,女子怀孕,被父母发现并报警。女子说第一次是遭受强奸,无奈之下才同意和孙某交往,后来几次两个人自愿发生性关系。 本文对原案例稍作改编,略去无关情节,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实,不影响对案件定性。本案中,孙某针对女子的第一次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表面看来是人难以认定地问,实际上孙某构成强奸罪,没有理论上的障碍,主要还是事实认定和证据运用的问题。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 z  e: Q& l9 A  S$ Z' ~( }+ E强奸罪侵犯的法益(或客体)
法益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或权利。刑法分则中每一个罪名都有其侵犯的具体法益,如果一个行为连法益侵犯的结果或危险都没有,不可能评价为犯罪行为。
根据犯罪所侵犯法益的结果不同,刑法将犯罪分为实害犯和危险犯,其中危险犯又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 强奸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和幼女的身心健康,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内容为,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决定权。如果行为人违背妇女意愿,与妇女不同意的对象、时间、地点及方式发生性关系,就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客观不法性。
被害人承诺是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得承诺的行为否定行为的违法性。就强奸罪而言,妇女有性的承诺能力,因此,妇女放弃自已性的决定权的承诺有效,阻却强奸罪的成立,如本案中,孙某与女子后面六次性关系,得到了女子承诺,因此,根本不可能将孙某的行为评价为强奸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为幼女,幼女无性的承诺能力,因此,幼女放弃自己性的决定权的承诺绝对无效,即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其发生关系,涉嫌强奸罪。
责任主义
现代刑法强调责任主义原则,犯罪是对有责任的行为的非难,要求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既反对无责任的客观归罪,也反对责任与行为相分离的主观归罪。
具体本案来说,孙某在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后,两人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并又发生了六次性关系,于是有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男青年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青年发生性关系,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从后面六次自愿发生性关系看,两人应该真的是恋爱关系,不排除两人从始至终都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因此,应当认定孙某不构成犯罪。这种观点似乎有一定道理,可是细思却又难以自圆其说,孙某与女子后来发生的六次性关系,得到了女子的承诺,阻却孙某行为的违法性,孙某的行为连违法性都没有,即没有侵犯的法益,无须谈责任问题。问题是,孙某与女子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是在违背女子意志情况下发生的,我们说孙某构成强奸罪,是针对第一次孙某的行为与责任而言。
孙某与女子第一次性关系的违法性,很容易被后来六次自愿发生性关系行为所掩盖,被认为女子怀孕了,他们的关系暴露,迫于父母、学校的压力,女子才反口认为自己遭受强奸的子。这种说法没有错,但不能作为否认孙某第一次行为的违法性,责任是对行为时的责任。
孙某构成强奸罪
根据上述分析,孙某与女子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女子的意志,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根据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责任主义原则,孙某构成强奸罪是对第一次行为时的责任,与后面的行为无关。我们来比较一起拐卖妇女案。 女子方某被男子刘某拐卖至偏远山村,卖给了一个五十多岁的老光棍,女子多次想逃跑,由于山高路险,女子根本找不到出逃的路线,加之老光棍严加看管,女子几次试图逃脱无未成功。几年后,女子也就打消了逃跑的想法,与老光棍过起了夫妻生活,并育有一子一女。后来女子被解救。
这样一起案件,女子与老光棍已经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子女,相安无事地生活着,能否认刘某拐卖妇女罪及老光棍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刑事责任吗?
有人认为,认定孙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我年未必,我们不能小看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如女子说第一次在某宾馆某房间发生的性关系,自已不愿意,但后来孙某以男女朋友相处,才没有报警,如果孙某承认这一事实,本案中,认定孙某强奸罪的证据不就足够了吗?既有被害人陈述,也有犯罪嫌疑人供述,两个证据足以让法官得以内心确信。你认为呢?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虽然女子自愿与孙某发生了六次性关系,但仍不能否认孙某第一次行为的违法及责任,孙某涉嫌强奸罪。本案实际上没有理论上的障碍,关键还是事实认定及证据的运用问题。
" v/ w% E6 m- E% q( d4 x1 [
新浪微博 QQ空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 ( 蜀ICP备19023435号 )  

GMT+8, 2025-7-19 11:31

Powered by WW.ICBW.COM.CNtechnical support:传播网

川公网安备51010602002315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