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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大学生强奸女同学称喝多了求改判缓刑,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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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0 12:08:3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凌晨趁女同学酒醉后,广西20岁男大学生李某某将对方带到酒店开房,趁其不省人事发生性关系。2021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某某提出上诉,辩称因饮酒过量控制不了自己行为犯罪,请求改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近日,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李某某,男,2002年生,大专文化,广西某学院学生。
判决书披露了案件过程,2021年3月13日2时许,李某某将酒醉的同校女学生莫某某带到柳州市鱼峰区某酒店开房,趁被害人酒醉不省人事之机,在该酒店房间内脱光其身上衣裤,发生了性关系。当日8时许,被害人酒醒,得知自己被强奸后自行离开酒店房间并报警,随后李某某被民警抓获。
经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此外,李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属于强奸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对李金益适用减轻处罚。
2021年7月27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判决后,李某某上诉称,其是在校大学生,因饮酒过量控制不了自己行为犯罪,其是犯罪未遂,有自首情节,是偶犯、初犯,原判量刑过错,请求二审法院对其改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李某某辩护人也辩护称,李某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案发时已在校学习四年,还有一年即将毕业,与被害人是同校校友,案发当晚应同学邀约喝酒娱乐,由于饮酒过量违法犯罪,李某某犯罪情节一般,没有使用恶劣手段,主观恶性小,属强奸未遂,有投案自首情节,建议二审法院改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上诉人李某某无其他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不符合缓刑条件,对其及其辩护人提出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适用缓刑的上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21年10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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