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江西抚州,近日法院文书裁判网公布了一则案例:年近70岁的江西老人陈某龙(化名)提着尖刀刺死同村年纪相仿的另一位老人陈某(化名,卒年68)。 并且,在犯罪现场留下事先写好的“夺命诗”,内容是:“辱我妻室还扬言,人言可畏怨不平,深仇大恨必要报,今日送你上西天”。 随后,陈某龙回家割腕、喝农药打算自杀,被家人发现后送往医院。 原来,这起命案的发生竟是42年前一段往事有关,事情要回到1977年,当时村里流传陈某与陈某龙前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陈某龙与前妻离婚,自此报复的种子在陈某龙心中悄然埋下…
看到这起案例,真的没有想到凶杀案居然跟几十年前的旧怨有关,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也是够执着的,多年前的旧事儿还是没能翻过篇儿。仅凭村里的谣言,不仅跟前妻离了婚,还在40多年之后报复所谓的“情夫”。 看来就像老话所说的,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勾心斗角…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龙因报复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毫无疑问构成故意杀人罪。 众所周知,故意杀人罪在我国刑法中是极其严厉的暴力型犯罪,直接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也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知,从故意杀人罪量刑幅度来看,相比其他罪名而言,故意杀人罪量刑情节由重向轻逐步递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首先是要被判刑。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龙因旧怨意图实施报复,骑自行车来到被害人陈某家中,向其捅了三刀。并且,留下所谓的报复打油诗,毫无疑问,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在一审过程中,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陈某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陈某龙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且已年满70周岁,结合其家属自愿赔偿等情节,最终推翻一审结果、判决其无期徒刑。 正如此前之所说,由于死刑制度在是直接剥夺被告人的生命,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坚持少杀、慎杀原则,仅使用对于犯罪手段极其残暴、社会危害程度极其恶劣的少数罪名,并且在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程序上均做了严格的限制性解释。 比如说,我国《刑法》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由此可见。针对老年人犯罪能否免除死刑的说法,没有一刀切的概述,只能依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七十五周岁老年人仍然使用死刑。 当然,单纯从年龄、犯罪手段上来看,本案犯罪嫌疑人不符合有关要求。 不过,本案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 所谓自首就是案发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正是基于上述有关情形,二审法院最终作出了改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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