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孩子姓吴,不姓张,不是我的孩子,我不出抚养费!”近日,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因“改姓”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案情回顾 吴女士与张先生婚后育有一女张某,双方离婚时约定,张某由吴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张某抚养费54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时至今日,张某已上高中,张先生已再婚,并育有一子。2020年9月,张某改为与母亲吴女士同姓,此后,张先生多次未按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经催要未果,因生活成本上升,吴女士便以孩子的名义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诉请张先生每月支付吴某抚养费1290元。 通过法庭调查,张先生说出了不愿继续支付抚养费的缘由,一是吴女士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其认为自己可不再承担抚养义务;二是自己现在再婚且又有了一个孩子,负担很重,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其现在的难处。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因女子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吴某尚未成年,其向张先生主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判令张先生每月支付吴某抚养费800元至吴某年满十八周岁止。法官提醒 无论孩子跟母姓还是随父姓,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以孩子姓氏发生变化为由拒付抚养费。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的呵护和关爱,无论离婚与否,父母都应该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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