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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美女答应被44岁男子每月5万元包养,主动发生性关系后,收到5万元冥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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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6 12:15:0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近日,浙江温州48岁的刘某假装大老板,认识了18岁的吴某。刘某见吴某身材高挑、长得漂亮,便起了色心。刘某找到吴某提出,每月五万元包养她。吴某答应了,当天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刘某离开后,吴某发现刘某给的是冥币,打电话报警说自己5万元被刘某偷了。 【叶律说法】
刘某和吴某真是一对奇葩,一个贪财,一个好色。吴某想着不劳而获,没想被骗了色。我们来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
1、刘某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违反上述任一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就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构成强奸行为。通俗地说,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必须完全自愿。
本案中,吴某之所以心甘情愿地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是为了得到每月5万元的“包养费”。因此,在二人发生性关系时,刘某并没有违背吴某的意志,没有侵犯吴某性的性自主权,不构成强奸罪。 2、刘某不构成诈骗罪
从客观行为方式来看,本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因果进程,刘某也有诈骗的责任。但是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本案中,刘某骗取的是吴某的性利益,不能用财产价值来衡量,性利益不诈骗罪侵犯的法益。因此,刘某不构成诈骗罪。
那么,刘某不是使用了冥币吗?是不是可以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呢?
3、刘某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了国家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假币一旦流转于市场环节,就会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破坏。也就是说假币有可市场流通的可能,才能侵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如果完全不可能在市场流通的假币,根本不可能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中,刘某使用冥币与吴某性交易,冥币根本不具有假币值属性,也就是说冥币根本不存在在市场中流通,作为一般人都知道冥币只是烧给死人用的,因此,冥币不能视为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本案中,没有假币的存在,因此,刘某根本不可能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4、吴某涉嫌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吴某没有丢失5万元,却捏造刘某盗窃自己5万元的虚假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意图使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要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吴某谎报警情,不仅侵犯了刘某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涉嫌诬告陷害罪,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结语:刘某无罪,吴某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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