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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审理认为,铁瑞公司主张大川公司立即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立即启动老厂的搬迁工作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请求不具有确定性,也不具有可执行性。但刘某玫法官在审判过程及判决书中,自始至终不提及、不审理、不质证协议第三条第10款明确规定的:“因政府政策原因不能实施,大川公司应及时向铁瑞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所有款项,大川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这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免责条款。反而认定,大川公司未成立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完成老厂区搬迁,存在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