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大牛和翠花结婚五年,两人相敬如宾。翠花的母亲菊花单身多年,看着相爱的小两口,想到自己守寡多年将翠花抚养长大,心里很不是滋味。于是就乘着女儿外出之际,多次主动侵犯女婿大牛。大牛生性懦弱,本想着一两次侵犯也就算了,谁知道丈母娘菊花变本加厉,甚至在一天内连续五次进入大牛房间,大牛身体实在受不了这种摧残,于是告诉了翠花。翠花想到母亲这些年的辛苦,认为大牛有些小题大做,母亲的做法情有可原。大牛受不了这种痛苦,于是报警,警察赶来,将大牛和菊花带走。
那么问题来了,丈母娘菊花,多次侵犯自己的女婿大牛,导致大牛身体严重受到伤害的行为,法律究竟该如何评价呢?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基本法律知识,那就是翠花不构成强j罪。在我国的刑法条文中,明确地规定了强j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子,被害对象只能是妇女。也即是说,女性是不可能成立前刑法中的强j罪的。那么丈母娘菊花可能构成哪些犯罪呢? 菊花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和前文所说的强奸罪很是类似,强制猥亵侮辱罪所保护的法益也是他人的性权利,不过是他人的性羞耻心。本罪的特殊之处就在于犯罪对象和犯罪主体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也就是说,任何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对他人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当然,通常情况下本罪的行为手段是暴力方式,但是也包括没有暴力的方式。比如说,当众将女同事的衣物扒光让她出丑。本案中,丈母娘菊花多次强行和懦弱的大牛发生关系,既然不法认定为强j罪,在刑法的范畴之内,对他人性羞耻心的侵犯,符合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丈母娘菊花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既遂。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侮辱和侮辱罪的“侮辱”不是一个意思,本罪必须对他人性羞耻心造成影响,侮辱罪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除此之外,大牛的老婆翠花是不是也构成犯罪或者违法呢?我个人认为,虽然翠花面对大牛的事后求助,没有任何的行为,反而支持自己的母亲菊花侵犯丈夫大牛。但是,这种默许不应当成为刑法的惩戒对象。翠花既没有帮助行为,也没有实施行为,只是单纯的不作为,而这种不作为又不具有导致大牛法益遭受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因此,翠花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 - Z: u4 _" `( k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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