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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小心了,南部驻了个新工作站,有些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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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0 11:19:1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今天在南部县天一路路过时,突然发现南部居然有“法治”类的网站入驻。于是,好奇就在网上了解一下,看看这个“四川法治网南部工作站”的奇异之处。: A+ j' x4 J9 r: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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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5 @8 j0 F( C2 n1 [/ G6 y+ Y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开始以为是“四川法制网”分设在南部的站点,这个站长把字打错了,把“四川法制网”整成了“四川法治网”。在网上一搜,居然真有“四川法治网”。但看着看着觉得哪有点不对呀!原来是这个网站没有主办单位,随便翻阅了几篇文章都是转载其他正规新闻网站的文章,但这些转载的文章居然没有注明文章的出处,还敢写文章来源四川法治网。按理来说“法治网”这类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网站和平台应该是政府官方办的吧,这个“四川法治网”连网站的工信部ICP和公安网安备案也没有,再用“站长工具”核查一下还是没有,有点来历不明之嫌。/ f& f! q  s9 R6 A1 h8 l3 H: e(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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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就来说说,国家的法律法规吧。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个网站对以下规定好像都没做到。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第三章运行第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运行第十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根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四川法治网》也是完全违规了的。             第二章  驻地方机构设立第七条  国家对设立驻地方机构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设立,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以驻地方机构名义从事新闻采编活动。新闻单位不得以派驻地记者方式代替设立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       第二章  驻地方机构设立第九条  申请设立驻地方机构的报纸出版单位,仅限于每周出版四期以上的报纸出版单位,不包括教学辅导类报纸、文摘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等出版单位。申请设立驻地方机构的新闻网站,仅限于中央主要新闻单位所办中央重点新闻网站。申请设立驻地方机构的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认定。       既然是“法治类”的信息平台,应该是知法懂法的,但却这样干,是不专业还是不懂呢?或许,有其他不晓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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