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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溺亡5名同伴成被告 法院:已尽救助义务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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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9 16:52: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 s( ^3 h$ J0 |2 G+ l

# d3 S7 i$ V9 O; i: v3 T8 |当小明(化名)落水,几名同伴赶紧向附近3名成年人求救,但水流太急施救失败,小明溺水身亡。事后,小明父母将5名同伴及其监护人告上法院要求作出相应的赔偿。 11月28日,记者从南充嘉陵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已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小明父母的诉讼请求。
" i6 ?6 g) a" r; z! X3 p& F0 V. x  小赵、小胡、小林和小明等6人都是南充某中专学校的学生,今年5月6日下午,他们到南充市嘉陵区嘉陵江边的一处开阔地带烧烤。/ W* T" |5 ^, _1 I
  小胡回忆,当时小明提出要去嘉陵江游泳,“我们都劝他不要下水,但他说自己会游泳”。后来小赵看到小明独自沿着桥墩下的浅水滩往前走了几米后,状况就不太对劲,“只有头露出水面,双手一直在摆动”,于是发出呼救。然而孩子们都不会游泳,便立即向附近的3名成年男子求救。3名成年男子赶紧跳下江施救,但因江水太深,水流太急,救援未能成功。随后小胡报警,警方和消防员赶到现场将小明救起,但经医护人员确定,小明已溺水死亡。) ~# x) D& k$ `1 p: u7 C2 J2 e
  事后,小明的父母将5名同伴及他们的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后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4.9万元。
6 z: x4 v7 l' I6 {# H& d& Q1 ~# y  小明的父母认为,近在咫尺的5名同伴没有及时救助,最终导致儿子溺水身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w* @) ]$ T5 n: S8 O  本案经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此次烧烤活动参与者均为年龄相仿的同学,每一位成员均可以自由表达主观意愿,决定自己的行为,小明在烧烤过程中自己选择去玩水,系自愿行为,且小明溺亡系意外,同行人不能事先预知。
2 w  i8 T9 B( }3 A& F3 l  此外,本次烧烤活动是同学之间相互邀约,并没有推荐谁为组织者、领导者,大家均是自愿参与,地位平等,相互之间没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且,烧烤活动场地选在位于水边的开阔地,该场所没有禁止人员进入的情形,故活动地点选择并无不当。
% e3 }" w4 g9 R* ^. s/ \  5名同伴在发现小明溺水后,在均不会游泳的情况下,选择向身边的成年人求助和报警,已尽到救助义务。因此,5人对于小明的溺水死亡事件并无过错。# [- _, c* G& E; r3 ^/ L6 s
  11月28日,记者从南充嘉陵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已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小明父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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