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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良举的情况反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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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1 22:29:4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陕西宝鸡
各级领导及新闻媒体:
我叫任良举,男、现年:72岁,家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都尉街道办古坟嘴社区,身份证号码:512921194209214618,联系电话:18188422358。现将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嘉陵区分局副局长唐林与多名被拆迁户相互勾结、弄虚作假、从中贪污受贿,并在我去他办公室找他处理解决拆迁还房相关问题时将我手打伤的情况反映如下:
一、关于唐林在拆迁中与名被拆迁户相互勾结、弄虚作假、从中贪污受贿
1、古坟嘴社区原5队村民冯水平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区内玻璃厂属拆迁对象。一个批天上,一个批地下,叫他马上修成楼房,修起不到一个月就拆房。除得到两套还房外,另由国土局收购产权面积,冯水平领取了38万多元。
2、古坟嘴社区5队村民李全发家有土地使用证只有230平米,只应计算还房面积为460平米,其家通过关系给了钱,拆迁得到540平米的产权面积全部处理完还房。
3、古坟嘴5队村民文显银家,由于给了钱,就多给了一套还房产权。
4、古坟嘴社区6队原有房屋三忮楼,按规定政府只认可两忮,由于给了钱,最后第三层房面积也认可了还房。
5、木老一大队刘青报据当地村民反映,他家原有房屋面积为四排三通,后来又修建了六排五通三层楼房,连门窗都没做就拆迁了,不知怎样处理的,群众纷纷谈论这里面有严重的腐败问题。
6、木老二大队支部书记李大海和区国土局相互勾结,办了很多贪腐事情,其村上文明友家五口人拆迁前修三幢两层楼房。文德武家三人修建两层楼房两幢,文德银家四口人修建两层楼房三幢,村民文明建家一口人修两层楼房两幢。据群众揭发,修一幢楼房要给两万元费用,这些给了钱的村民把房屋卖给国家,每家都在政府领取几百万的补偿费,这里面漏洞太大了。
7、木老乡四大队冯定国家有四口人,原房在修公路时被拆迁已作了补偿,后来他没有任何手续又修四排三通两层楼房,又得到了认可,得到了六套还房。
    二、关于嘉陵区国土局唐林副局长解决拆迁还房的问题时,他不但不解决还打伤我的手
2014年4月23日,我去找嘉陵区国土局唐林副局长解决拆迁还房的问题。不久国土局的女工作人员找唐签批文件后,唐林副局长就要走。我用手拦在办公室的门上,被打伤。唐林和女工作人员强行夺门走了。这时我左手颈出血,国土局另一名领导叫该局的工作人员带去附近诊所进行包扎,我立马向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分局的火花派出所报警。该所值班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并作了接警登记。第二天下午我感到右手肩肘疼痛,手抬不起来。于2014年4月24日去嘉陵区的蓝天医院检查住院治疗。该陆军CT检查显示:1、C6/C7、C4/C5、C3/C4颈椎间盘突出。住院后又去南充市武警8431医院检查,结论为外伤致右手肢肩、肘关节运动障碍,诊断为右侧臂神经损伤。2014年8月15日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生理室检查后诊断为右侧臂神经损伤。该院神经内科开了入院证,因我无钱未能住院。2017年11月28日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电、生理室多项仪器检查后,结论为右臂神经损伤。由于我右手已经残废,不能上下举动,也不能拿物件,更不能拿筷子进食。我请求嘉陵区公安分局火花派出所对嘉陵区国土局的唐林副局长作出治安处罚,并对我右手被他打伤致残给予治疗和依法赔偿。该所以经过调查(实际上只问了唐林和找唐批文的国土局女工作人员易海英),以无证据证实任良举的伤是唐林殴打所致,并以《不予处罚决定书》对唐林不处罚,也不承担我的医疗费和法律责任。我不服,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嘉陵区人民法院以[2015]嘉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嘉陵区公安分局火花派出所出示对唐林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我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5年8月8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15)南初终字第7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5)嘉2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维持被告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分局于2014年11月4日对唐林作出的南嘉公(火)字,不罚决第(2014)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维持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嘉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任良举的其他诉讼请求。”撤销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分局的南嘉公(火)不罚决定(2014)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分局承担。
中院经办人说,由嘉陵区公安分局火花派出所委托司法鉴定,结果委托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几天去拿鉴定结论书,并要我带800元鉴定费去。我按时前去取鉴定书,但鉴定人说,该所所长张某说,鉴定后要判几年刑,就不准鉴定人去取鉴定书。其目的何在,不言自明。我向南充市政法委信访室反映情况后,市政法委给我发了一张群众上访介绍信,要我去请嘉陵区政法委解决。但我多次去嘉陵区政法委,都不让进去。有时说在开会,有时又说人不在,拒绝接待。为了维权,特向上级党委政府查明事实,依法维护我的人权和利益,维护党纪国法的贯彻实施。
以上反映材料内容属实,如有不属实,由反映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反映人:任良举
                               201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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