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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欲取出儿媳名下百万藏品 儿媳称赠与公公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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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9 15:19: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法制晚报讯 儿子儿媳离婚,公公梁某欲将此前存在儿媳名下的百万藏品取出,却发现涉事账号已被挂失,密码也已更换。梁某认为,儿媳名下的百万藏品是他借用儿媳的名义开立的交易账户,并非赠与,故起诉要回。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未能证明其借儿媳名义的必要性,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梁某不服上诉,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三中院二审。

案情  儿子儿媳离婚  百万藏品被儿媳实际掌控

梁某起诉称,2014年10月,经与儿媳董某协商一致,梁某借其名义在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开立交易账户,并以董某的名义委托南京文交所将梁某收藏的田村卡——“CNT石拱桥”共7018套挂牌上市交易。事实上,梁某并非只借用儿媳名义,据梁某介绍,他将自己收藏多年的文化艺术品分成四份,分别存入儿子、儿媳、妻子和其本人的账户内。

梁某表示,为了便于操作,儿媳应梁某的要求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将银行卡、电子密码器、开户凭证交给梁某,随后他又将儿媳的银行账户和南京文交所交易账户进行了关联,并进行了多次文化艺术品买入、卖出操作。

岂料,2016年4月,儿媳向儿子提出离婚,随后,梁某发现,该交易银行账户被挂失,密码也被更改,而存放在账户内的文化艺术品、现金余额也均已被儿媳实际掌控。

于是,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名下交易账户内的全部文化艺术品、现金余额,以及关联银行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辩称  儿媳称梁某将艺术品赠与自己

据了解,此案一审时,儿媳辩称,梁某所述的借名不属实,不同意梁某的诉讼请求。儿媳称,梁某明确表示将文化艺术品赠与自己。

儿媳辩称,平日关联银行卡和U盾放在她和丈夫小梁的住所,梁某需要银行卡和U盾操作时,就把银行卡和U盾送过去,然后再收回来。

2016年4月,她和小梁闹别扭回娘家,谁知小梁更换了住所的锁,而她的银行卡和U盾也锁在了家里。2016年4月15日,自己收到银行发的短信提醒,有人修改了她的银行卡密码,于是她就将银行卡挂失,并将账户密码改了。

她认为,文化艺术品系她和小梁夫妻的共同财产,她修改自己账户的密码和挂失银行卡是合法行为,没有损害梁某利益。

一审  梁某借儿媳名义投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虽主张系借儿媳名义投资,其系儿媳账户内全部产品的实际权利人,但是儿媳交易账户内的产品系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自梁某代儿媳与鉴定方、托管方签订鉴定托管单将CNT石拱桥和CNT电信贸易登记在儿媳名下起,即为向儿媳交付了上述财产,故其儿媳应为其交易账户内原有CNT石拱桥和CNT电信贸易的权利人,亦应为其交易账户内原有文化艺术品转化而来的全部财产的权利人。

虽然梁某提交了一系列其掌握着儿媳的交易账户和关联银行卡的相关证据,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借儿媳名义投资的必要性,从其儿媳的交易账户现有的文化艺术品多达八种可见,梁某将数种文化艺术品放在一人名下操作是可行的。

本案中,梁某与儿媳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其获取儿媳交易账户及关联银行卡的相关信息乃至拿走儿媳的关联银行卡、电子密码器存在着身份上的便利性,故梁某借名投资的主张,法院无法采信,故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   梁某与儿媳同来出庭

梁某不服,提出上诉。今天上午10时,此案在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公公梁某与儿媳董某本人来到法庭参加此次诉讼。

庭审前,儿媳以此案是由离婚案而引发的家事诉讼,涉及个人隐私,故请求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此案的三中院合议庭评议后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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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时,上诉人梁某代理律师表示,坚持原先诉讼请求。他们表示,他们申请的是原物返还,也就是请求判令儿媳名下涉案账户内的艺术品、现金余额等财产归梁某所有,但一审审理的结果却变相认定儿媳董某名下的财产属梁某赠与,而事实上,董某并未申请或向法庭提起反诉要求认定涉事财产属赠与。

但被上诉方董某辩称,在她与丈夫小梁在婚姻中产生矛盾闹别扭之时,梁某作为长辈没有劝导,反而不断提起诉讼争夺财产,导致婚姻关系恶化。

因涉及个人隐私,她不便向长辈诉说婚姻中遇到的种种问题,但她认为,鉴于双方的特殊关系,不难解释是因为婚变而导致公公梁某赠与之意反悔。且其账户内的艺术收藏品与小梁、公婆账户内是一样的,只是数量是最少的,但种类比他们多了一种,那么如果是梁某的,他完全有可能将涉案收藏品放在自己的名下。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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