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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按摩店女老板容留他人卖淫嫖娼 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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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7 14:32: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为牟取利益,威远女子潘某某竟利用经营的一家养生保健按摩店,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近日,威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2日16时许,陈某某、余某某先后到威远县严陵镇被告人潘某某经营的养生保健按摩店嫖娼,经被告人潘某某介绍,陈某某以100元的价格与卖淫女邓某在店内发生关系。之后,余某某与被告人潘某某谈妥以130元的价格欲与卖淫女邓某发生关系。就在此时,接到群众举报的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潘某某等人当场挡获。到案后,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潘某某曾因卖淫被威远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500元。

  2017年1月19日,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潘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威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为牟取利益,给卖淫、嫖娼者牵线,并利用其经营的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根据被告人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胡秀 内江晚报记者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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