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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母亲将女儿丢进水井 涉嫌故意杀人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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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4 16:38: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娄底市双峰县90后母亲付某,因为抑郁症发作,将自己不足8个月大的小女儿小钟扔进了自家水井里,并盖上了井盖。最终小钟因溺水死亡,而母亲付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这是近日记者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获知的消息。  嫌女儿哭闹不止将其扔进水井
' ?: P" T+ p- L- \( H" q% v  2016年5月30日晚上,娄底市双峰县村民陈某打开自家水井井盖时,发现自己不足八个月大的小孙女小钟溺亡在水井里。悲痛的陈某想不明白,明明儿媳妇付某告诉她,小钟已经被送去她太爷爷家照看了,为什么会溺亡在水井里?0 r' o) T/ ?/ G8 E1 ~5 z
  而真实情况更让她意外,原来小钟竟是因为“哭闹不止”,被亲生母亲付某扔进水井的。1 w: s0 P$ ~$ X2 M$ x
  今年25岁的付某没有读过书,也不识字。几年前,付某与丈夫钟某结婚,为了生计,钟某在娄底市一个市场里打工,平日里就住在市场里,付某则留在家中务农。
- H! e4 y3 r4 W' J. P% T/ f  2016年5月30日上午,付某独自一人带着小女儿小钟在家里休息。
( T2 L" X1 u; _& P" p  12时许,小钟开始哭闹不止,付某因为怎么都哄不好孩子,就用手打了小钟的眼睛、鼻子等处几下,见小钟哭闹得更厉害了,于是她抱起小钟来到了自家屋后水井边,将水井盖打开后,把小钟扔到了水井内,之后将水井盖盖上。) S+ H6 ^/ S- Y8 ?3 }& A
  经鉴定母亲患有抑郁症
+ r" O! x; \" F# S3 O* i- U  当天中午13时许,将小钟扔进水井后,付某从家中出发,坐车去丈夫钟某的住处去找钟某。因为心里害怕,付某一直待在丈夫住处的楼下不敢上楼。直到当晚9时许,钟某的姐姐和姐夫在楼下碰到她并告诉了钟某,钟某才下楼找到付某,将她带回了住处。
% @* F' {, [0 J- F% [9 j" c/ h4 G  期间,钟某的母亲陈某因在家中找不到付某和小钟,焦急之下打电话找钟某问情况。钟某问付某女儿的去处时,付某骗称小钟在家里由小钟的太爷爷带着。陈某立刻去小钟的太爷爷家里接孙女,却发现小钟并不在那里。
; Y3 I3 B  X9 A4 w  得知女儿不见了,钟某立刻带着付某往家中赶。此时,陈某在自家水井里找到了被溺水死亡的小钟。钟某报警后,民警赶到了现场。在派出所接受调查时,付某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交代。! x+ S- }# U9 L8 E
  2016年6月15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患有抑郁症,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2016年7月7日,经双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小钟的死因符合生前溺死。4 i/ m  M# Q: w- T  t+ r, L3 {8 e- F
  律师说法7 B# j  e( ?  Y4 a& [9 j' R
  抑郁症一般不影响涉嫌故意杀人罪定罪) o' d5 d7 j8 ]3 o9 p: i2 I

, X: I2 g( X! _. B! O; P$ g  娄底市双峰县检察院认为,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Q  a! Z1 \3 h1 O6 g; x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明介绍,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k$ p4 W; E5 r2 Q) \3 s
  关于抑郁症,一般情况下鉴定机构可对抑郁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判断,并出具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可作为量刑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抑郁症患者没有丧失认知能力、责任能力,理论上来说抑郁症一般不影响对其故意杀人的定罪。
# B) i* t5 k! V- G1 F, M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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