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共产党卖命一辈子老无所养,该怎么办? 一、本人完全符合退休条件,被上诉人应给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南人发(2006)18号文件第二条第(一) 款,规定:对1971年11月30日前计划内长期临时聘用人员,2000年5月底仍在单位工作又没有间断的,且符合国发(1987)104号规定的(60周岁)退休条件的,“作退休养老处理”,由人事部门审批实施。上诉人于1969年3月被原永安乡农机站招聘为临时工,直到2000年5月全区统一清退临时工时止,在永安农机站工作从未间断连续工作32周年,被清退时已62周岁。这就说明我完全符合人南人发(2006)18号文件第二条第(一) 款,规定“作退休养老处理”的条件,被上诉人应当对其审批实施办理退休手续。 二、关于“计划内”,“省人事厅答复的三条原则”问题: 我无能提供其招工文件、招工手续,但所提供的工资标准及调资依据,没有合法的招工文件、招工手续又何来对上诉人定其工资标准并予以调资?被上诉人称“南充市内,都没有计划内长期临时聘用的人员”,是否“有”?我又是否“符合”?只有市人事局才知道。(2006)18号文件制定主体是市人事局,若真“没有”,为什么又要制定这一条?既然制定这一条,要么是“有”,要么就是类似情况“参照”这一条“处理”。否则,这一条就是无的放矢,严肃的行政文件能无的放矢吗?。 18号文件名称《关于2000年被清退乡镇临时人员有问题的处理意见》,说明18号文针对的是“被清退的乡镇临时人员”而不是针对的“计划内长期临时聘用的人员”,该文件对类似似于第二条第(一) 款“被清退的乡镇临时人员” 应“作退休养老处理”,其他按第二条第(二) 款“作参保处理”全履盖,是18号文件之旨。上诉人是“被清退的乡镇临时人员”,被清退时完全符合第二条第(一) 款规定的“作退休养老处理”条件,而不符合第二条第(二) 款规定“作参保处理”的条件。上诉人60多岁不符合“参保处理”,又不符合“退休处理”,则成了工作一辈子无人管,可能吗? 我诉求的是按第二条第(一) 款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问题, 高坪人事局则按第二条第(二) 款规定,不符合“作参保处理”的条件予以答复,这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乱作为”。为此而诉到市政府,市政府书面明确告知:“参保处理”不予受理。“要求办理退休问题”,“请向高坪区人事部门提出。”上诉人以此为据再次就此提出时,被上诉人“不再受理”,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起诉到法院又被非法裁定驳回。法院是解决一切民事行政争议的最终机关,法院不依法予以受理,我维护合法权益就失去其救途径。 三、本案争议的实质所在:市政府告知我“要求办理退休问题”,“请向高坪区人事部门提出。”就说明我完全符合“作退休处理” 的条件,否则就不会如此“告知” 。市政府信访局周科长,还说西充有一例与上诉人情况一样,诉到市政府就解决了,才告知我按程序先找高坪人事局。 高坪人事局知道我完全符合“作退休处理” 的条件,为了达到不给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之目的,第一次故意答非所诉,第二次“不再受理”。如真的我不符合18号文第二条第(一) 款规定“作退休处理”的条件,就直接说明不符合其“作退休处理”条件的事实理由,而不会以不符合“作参保处理”的条件,用转移论题方式搪塞;我持市政府的“告知书”,找被上诉人时,被上诉人就会按市政府“告知书”的要求予以处理。其“不再受理”,是因按市政府的“告知书”要求,不给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找不到一个相应的理由,编造的理由最终会被市政府否决,就干脆“不再受理”以绝后患,这就是本案争议的实质所在。 我从58年参加工作,65年到青居农机站,以前的不说,仅在其永安农站机连续工32年,被清退时已经62周岁;在国家事业单位连续工作32年,超过法定年龄被清退,而不予以解决退休问题,是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及《宪法》之规定的,18号文是符合《劳动法》及《宪法》保护劳动者之精神的,理应按其给予办理退休手续,否则天理不容。 现高坪人事局不依法办事的行政乱作为、不作为,诉到法院近一年,法院不予受理,我为共产党卖命一辈子老无所养,该怎么办?谁能可怜我快80岁的老人。见所附依据。
! v+ ^8 G3 u( @% `( K# 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