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 王天淇 通讯员 王俊姬)农村居民康某13年前将自己拥有的一处农村宅院卖给了城镇居民段某,并签订了卖房契约。十年后,康某以段某是城里人,不能购买农村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卖房契约无效。昨天,顺义法院审结了这起房产纠纷案,判决支持康某诉请,二人所签卖房契约无效。 2003年3月22日,段某以2万元的价格从康某手中购买了一处位于顺义北孙各庄村的宅院。13年后,康某以段某为海淀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房屋为由要求其退回这处农村宅院,并表示愿意退还段某已支付的购房款。后双方协商未果,康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卖房契约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作为城镇居民,在购买涉诉宅院时并非涉诉房屋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无权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段某在购买涉诉房屋后,亦未在相关政府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双方签订的卖房契约在处分涉诉宅院及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因此最后判决康某与段某于2003年签订的关于涉诉房屋的卖房契约无效。 ; e. q% m6 }! ?$ E0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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