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6周岁的少年冒用他人身份打工,受伤算不算工伤? 昨天,慈溪法院通报了这一案件。 小航(化名)2001年1月出生于四川,至今还不满16周岁,小小年纪就随父母离开老家,来到了陌生的慈溪谋生。 由于还是未成年人,小航在慈溪找不到工作,于是冒用了他人的身份证,到慈溪一家电器公司求职。厂方没有仔细核查小航的身份,小航于2015年7月1日开始工作,被安排到车间当起了流水线操作工。 意外发生了。今年5月26日,小航在车间和同事一起拖运产品时,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小航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 经诊断,他的胫腓骨股骨折,住院治疗了23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全部由电器公司支付。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小航的伤势为9级伤残,护理期限90天、误工期限206天、后续治疗费8000元。 事后,小航的家人认为,小航是在工厂上班期间受的伤,电器公司理应按工伤待遇赔偿。电器公司却认为,小航弄虚作假进工厂上班才出了事,公司为员工投保的商业险也因身份不符无法理赔,他们只能给予部分补偿。双方就金额问题相持不下。 小航和家人来到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以申请人小航主题不适格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最后,小航以父亲为法定代理人,并委托律师,将电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约16万元。 在法庭上,原被告当事人同时到庭,双方均同意进行调解。 小航一方对诉请赔偿金额作了更改,除去电器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和伙食费,共计4万余元,现要求一次性赔偿11万余元。 电器公司也表了态,承认小航是公司的员工,但也同时认为,事故发生时小航年仅15周岁,作为童工的他之所以能进公司上班,是其隐瞒真实年龄造成的,所以其本身也有一定过错,只同意再行赔付7万元。 经承办法官调解,电器公司同意增加赔偿金,小航一方也愿意接受,双方就此达成一致。小航一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本起劳动争议发生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双方无涉。 ; \2 o/ p+ _& T y% K; m6 p8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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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o8 L/ Q7 Z1 ^/ E, w9 E' I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非法使用童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属非法用工,该类童工如在工作中受伤,应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该案承办法官说,赔偿范围包括一次性赔偿金、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 3 t+ Q: T( L- x; t;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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