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8日)下午,河南省鹿邑县委政法委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鹿邑县法院工作人员阻止河南电视台记者采访事件”的详细过程和处理结果。多名来自法院、公安系统的工作人员受到不同程度处分。 声明 缘由 网上判决书与实际生效判决不一致引来记者采访 鹿邑县委政法委向大河报记者提供的一份情况通报显示,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记者之所以去鹿邑县法院采访,是源于一起案件。 2013年,鹿邑县太清宫镇闫某饲养的3条烈性犬因看管不善,将当地93岁的村民贺徐氏咬伤。随后,贺徐氏起诉闫某讨要说法。此案经鹿邑县法院审理后,判决闫某赔偿贺徐氏3万余元。 今年2月,闫某发现网上的判决书与实际生效判决不一致,鹿邑县法院在向中国裁判文书网申请撤回该判决书的同时,决定再审此案。 但因为原告贺徐氏身亡,其三个儿子虽然变更为原告,但不经常在家,所以直到今年12月2日,此案进入再审程序。 也就是在12月2日当天,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记者首次来到鹿邑县法院采访此事。 记者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是在12月5日第二次采访时。 鹿邑县委政法委的通报显示,12月5日上午9时29分,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两名记者在法院大门口拍摄,在门岗值班的鹿邑县法院法警大队队长张诚为维持门岗秩序,就不让记者再拍,因未能有效制止,就让值班保安前去阻止。9时36分,值班保安在阻止记者拍摄过程中,与记者争夺摄像机,将摄像机目镜损坏,另一名记者用手机继续拍摄,保安发现后,将该记者的手机收走。 随后,涉事保安与民警一起乘坐法院警车前去派出所作笔录,两名记者自行前往派出所。 在此过程中,值班法警和保安没有与两名记者发生肢体冲突,没有动手打两名记者,没有阻止记者报警。 进展 多名公务人员被处分 鹿邑县委政法委的通报称,之所以网上显示的判决书与实际生效判决书不一样,是因为鹿邑县法院试量法庭承办人张永乾拷贝上传至网上时,误将判决书草稿上报网上。事后,鹿邑县政法委纪工委作出决定,建议鹿邑县人民法院给予张永乾行政记大过处分。 而当天阻止记者拍摄的鹿邑县法院法警大队大队长张诚对群众诉求不积极应对,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鹿邑县人民法院免去其县法院法警大队队长职务。 出现在电视画面中、身为鹿邑县法院政治处主任的孙现义,未能积极主动的给当事人沟通,造成不良影响,建议给予孙现义诫勉谈话。 鹿邑县公安局民警孟凡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处警过程中言语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建议给予孟凡生诫勉谈话。 此外,涉事保安已被采取治安拘留措施,鹿邑县委政法委纪工委建议鹿邑县人民法院予以辞退。 目前,鹿邑县法院党组已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免去张诚法警大队队长职务;给予张永乾行政记大过处分;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将涉事保安予以辞退。 同时,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研究,认为孙现义身为政治处主任,不能积极主动与当事人和记者联系沟通,造成不良后果,决定给予孙现义行政警告处分。 另外,“烈狗伤人一案”已依法进入再审程序,周口市中院与鹿邑县县委政法委也将监督鹿邑县法院公平公正审理,尽快作出公正裁判。 0 }# ?' I& F" H' s5 f& p)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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