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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岁已婚男出轨35岁女子 用妻子名字给情人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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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5 16:11: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结婚20多年的韩志伟(化名)和贾丽萍(化名),如今孩子都已成家立业,可是让妻子贾丽萍没想到的是,丈夫韩志伟外出做生意的时候,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小他十几岁的女子丁倩(化名),并且还给丁倩买了一套价值40多万元的商品房。然而,世事无常,韩志伟和丁倩同居没多久,丁倩就提出了分手,房子落到了丁倩手中。贾丽萍知道这件事之后,将丈夫和小三告上法庭。记者陈栋
  48岁已婚男出轨35岁女子
  据贾丽萍介绍,她和韩志伟在1996年7月21日登记结婚,至今儿女也已成家立业。贾丽萍说,2014年9月,丈夫韩志伟到东方市做生意,经身边朋友介绍,韩志伟认识了小她13岁的女子丁倩,并迅速发展为情人关系。更让贾丽萍没有想到的是,韩志伟用她的名字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位于东方市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购房款总计44.3万元,一次性付款送给了丁倩。
  除了买房子,贾丽萍说,韩志伟还给丁倩买了摩托车、金项链、戒指等物品,价值总计约6.8万元。
  2014年国庆节,韩志伟和丁倩入住新房,开始同居生活。
  这对于贾丽萍而言,无疑是一种很大的伤害。然而随后发生的事,更让贾丽萍心中五味陈杂。“韩志伟和丁倩同居几天后,丁倩就以种种理由提出分手。”对于丈夫的处境,贾丽萍又气又恨。
  “丁倩明知我丈夫韩志伟已经结婚,却仍以情人身份和他同居,并且韩志伟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将夫妻共有财产用于买房并送给丁倩,这种赠与行为不应当生效。”关于韩志伟给丁倩买的房子,贾丽萍认为丁倩应该退回,故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赠与购房行为无效
  在法庭上,贾丽萍站在原告席上,丈夫韩志伟和他已经分手的情人丁倩站在被告席上。对于妻子的指控,韩志伟称妻子所说属实,也同意妻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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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倩称,韩志伟购买的房屋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并非被告韩志伟和原告贾丽萍的夫妻共同财产,韩志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正常的状态下处置个人财产的行为没有违法,退一步讲,如果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被告韩志伟也应占50%的份额。因此韩志伟将属于个人的财产即涉案房屋赠与丁倩的行为合法有效,或部分无效。
  东方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韩志伟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夫妻共有财产443000元用于支付购房款无偿赠与被告丁倩,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违背公平原则,故这一赠与行为无效。被告丁倩的代理人认为赠与行为有效或部分无效的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还请求将争议的房产过户,鉴于该房屋的产权至今尚未登记确认,未取得物权,过户条件尚未达成,故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志伟以夫妻共有财产443000元赠与被告丁倩购房的行为无效。
  来源: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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