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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成都有一套商品房。12年到15年是租给别人的,目前由于买卖的需要,前天查询了此房屋的天然气用气情况,发现有一笔2000多元的欠费。同时也产生了897.75元的所谓违约金。 由于我本人没有住在这套房子中,因此,之前对欠费一事并不知情,华润燃气公司也没有尽到通知到本人的义务,没有任何的短信,电话通知。同时据我所知,国家早已规定,燃气收费从行政事业收费变成企业收费。滞纳金属于行政范畴,具有惩罚性和强制性,比如税务机关、交警部门等行政部门才有资格收取滞纳金。燃气公司与用户之间也早已经变成了平等的民事服务合同关系,在去年举行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提请大会审议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就取消了燃气费滞纳金的规定。 而成都华润燃气公司却依然打着老版的“四川燃气管理条例”中的第四章第十六条的规定的幌子(规定内容为“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缴,并可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1%。对居民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30日内仍不缴纳燃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气。”)将滞纳金,换汤不换药的变成了所谓“违约金”。了解法律的人都知道,既然是“违约金”,那么就应该属于“合同法”的范畴,违约责任以及所产生的违约金额应该以合同双方订立的条件为准,并不受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燃气公司所依据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并不合法。而在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中也并没有任何有关违约金额及比率的论述。因此,华润燃气公司这种打法律擦边球的做法严重的损害了千千万万的老百姓的权益。2016年11月15日上午我去了位于均隆街的华润燃气公司进行协商。未果,他们依然坚持他们所谓的“违约金”是合法合理的,是依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来实施的。华润燃气公司依仗着他们的垄断地位,肆意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将“滞纳金”以“违约金”来代替,巧立名目的来获得非法所得。其欠费利率是银行存款利率的好几倍。真可谓高利贷也。1 K8 T0 j+ [ z$ P, U/ T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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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就对燃气公司提出几点疑问,请相关人员给与回答
. w1 H2 V2 A- C" L& |, k. q1:为什么在欠费那么多的情况下还不进行停气,很容易误导消费者并没有欠费,从而忘记缴费,进而产生滞纳金。( F1 H4 i. |; }3 e
2:为什么在欠费那么多的情况下,抄表员也明知道住宅没有人的情况下,不通过小区物业电话或者短信联系业主,结清燃气费以及滞纳金,而任由其每天产生更多的滞纳金。( Z# ?7 k" |$ d3 N! n. R; d
3:所谓”违约金“请给出明确的法律法规来支撑。
; L/ a. h! i: m( Z) | 我希望通过我的小小的努力,也让更多的人认清我们的权益正在莫名的收到侵害,在这样一个法治国家,人人都应该以法律来说话,不论你是多么大的企业,都不 应该存在以打法律擦边球来蒙蔽百姓的眼睛,进而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存在。希望相关部门能及时对这种不良企业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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