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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下级法官如此判决是否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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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7 16:55:4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今就宜宾市法院法官对民商案乱判事项向省高院投诉。
宜宾市法院法官如此乱判,不得不使人产生无限瑕想:是官商勾结,还是法官与开发商有见不得光的交易?
我于2015年12月10日向高县庆符法庭提出诉讼,诉:四川省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燃气表必须更换;2、延期交付所售卖原告的商品房,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3、支付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燃气表是住宅房屋的配套设施。按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高层建筑必须设管线进;每套应设置燃气表。安装在厨房内的燃气表其位置应有利于厨房设备的合理布置。开发商安装的燃气表远离灶台,且方向相反(出示了左右进燃气表图)。高县主审法官去现场当众认定安装位置不合理,属于质量缺陷。违反了《消法》二十三、四十八条规定。可是判决书:燃气表质量合格。质量缺陷与质量合格是十个不同的概念,按法官的判决,燃气表安装在住宅客厅中间,且还是同样合格?
房屋质量。现浇楼板(验收本房称:顶棚)突鼓面积共计60,427.5平方厘米,共七处。《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现浇楼板顶棚合格:“套,表面光滑、洁净,空鼓面积不得大于400平方厘米,且不多于2处。”经与被告的委托人:物业管理人员验收、测量所购商品房,发现:现浇楼板顶棚突鼓面积共计60,427.5平方厘米,共七处 (我向法庭提供了与物业管理交房人员的测量记录、照片共11张),超过省规定的合格标准151倍还多。违反了合同十六条、违反了《消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一、二审匀判定房屋质量合格。
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一、二审判定:四川省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976元,无法律依据。商品房交付法定要件: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3、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4、产品质量保证书;5、商品房面积计算(包括房屋公摊面积约16平方米的组成及其各分部分项面积)等等,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准备好,合同十一条已经约定。这些不仅是衡量商品房工程质量的依据之一;更是确定财产权的依据。至今未见以上相关质量、结算资料。房屋公摊面积、土地分摊多少等是明确财产、结算商品房价款的依据。没有这些资料,就不能确定商品房质量合格;就不能确定公摊面积的正确;就不能依法保障消费者财产权益。违反了合同十五条约定、《消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延期交付违约金赔偿应以开发商出示法定要件时间确定。
详见:宜宾市法院(2016)川15民终947号判决书,承办法官越太强  高县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1670号判决书,承办法官黄凌(注:黄凌在现场认定燃气表安装位置错误)。  本人电话:1528369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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