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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为多要630元物业费两次起诉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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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10:26: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一言不合就起诉?!上海一家物业公司为了多要630元物业费,在两个月里两次起诉业主65岁的陈老伯,但陈老伯是交过物业费的。

10月1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对两起案件均作出了驳回物业公司全部诉请的判决。

据法院介绍,现年65岁的陈老伯家住上海浦东新区塘桥某小区内。2013年底,因原物业合同到期,小区业主大会与原告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联昌物业”)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联昌物业公司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双方约定,小区业主应在每季首月的15日履行物业费交纳义务,最迟不得迟于该季末,若逾期交纳,应付违约金。然而,因新、老物业公司之间的交接问题,联昌物业实际在2015年7月20日才入驻小区并开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016年1月初,联昌物业以陈老伯未交纳2015年7-9月的630元物业费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后被驳回。3月份,联昌物业公司又以陈老伯未交纳2015年10-12月的物业费为由,再次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物业费630元及违约金、诉讼工时损失费1600余元。

陈老伯称,自己并无任何拖欠物业费的行为。相反,他不仅于2015年4月28日已经向老物业公司全额交纳了2015年度的物业费,还于12月25日向原告交纳了该年度下半年的物业费1200余元。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已向原告交纳涉诉房屋2015年下半年物业费1200余元,有在小区管理处当场支付的银联POS签购单及原告方工作人员的收款字据为凭,因而不存在拖欠物业费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年度10-12月间物业费63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原告入驻涉诉小区后未及时进行物业费交接,导致其误以为被告拖欠物业费,进而进行催讨、起诉,由此才导致员工诉讼工时损失,故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被告在已经向前物业公司交纳2015年度全年物业费的前提下,得知物业公司已经更换,即再次向原告交纳2015年下半年物业费,虽然在时间上略有迟延,但主观上并非恶意拖欠,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其实,“任性”的联昌物业公司不仅针对物业费问题两次起诉陈老伯,今年6月初还针对停车费问题再一次起诉他,该案最终经调解结案。

针对这种“一言不合就起诉”业主的情况,本案主审法官朱敏表示,物业公司的尽职服务与每一个业主的积极配合,是构成和谐小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原、被告之间的物业费、停车费等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更好地处理,原告反复提起相同的或类似的诉讼请求,不仅有可能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其诉权行使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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