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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购房的业主手里都有一个物业临时约定合同,里面明确的说明了车位租金的价格,分别根据车子的排量定下了200、300、400的车位租金价格,并且约定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按合同约定来收取相应的费用,如有违约,甲方应付出相应的责任。我是在5月底第一次去物业租车位,当时被告知价格分别涨到了300、400和500,当时因为着急停车,也没跟他们多说,直接交了费用。之后才想起了合同的约定及前期的公示,所以打电话跟物业协商费用问题,物业告知他们去房管局重新备案了车位租金费用,备案合同下来后将会公示新的价格。因此我提出在新的公示价格出来之前,按合同约定价格收取,公示后我们再按新的价格标准收取,物业不同意,表示如果不能接受现在的价格,可以不停在我们小区,态度很强硬,后再无沟通。随即我致电双流公众信息服务热线83721000,投诉了此事,他们表示将联系相关部门来处理此事。后来双流房管局及物价部门分别给我致电,说明了事情的处理结果。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表示,金座公司的车位租金价格在房管局是备过案了的,后来经房管局实际查询金座最后一次在房管局备案的时间是2014年7月,也就是说备案的价格仍然是合同上的价格。物价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以上情况已经违反合同法,他们尝试劝说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按合同收取相应费用,但是开发商及物业公司的意思是他们知道这样是违反合同,但是价格还是要涨,态度坚决。说到这里,大家应该都明白现在问题的关键了,说白了就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铁了心要把车位租金加上去,以促进车位的销售,即使违反合同法也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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