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传播网讯(冯鑫 许鹰)为进一步强化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全面落实,金口河区法院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四章二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办法适用对象。《暂行办法》适用于该院党组及党组成员、其他副院级干部、各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人员和廉政监察员。 二是责任追究原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坚持权责一致、有责必究、实事求是、依规有序的原则。要求党组成员、其他院领导、部门负责人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分析分管部门、所在部门廉政建设情况,履行一岗双责要求,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完善廉政工作制度机制,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依据本《暂行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责任追究情形。明确了追究院党组和党组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纪检监察干部、各部门负责人5类28种责任情形。将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不支持不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对分管部门疏于监督管理、违规推荐选拔干部等情形列入主体责任追究范围;将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改工作不力、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落实“一案双查”制度不到位等内容列入监督责任追究范围。 四是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规定了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3大类9小类追责方式。并规定对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对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推卸问题转嫁责任、对追究责任进行干扰阻碍对抗调查处理的应从重处罚。对受到责任追究的部门和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晋职晋级资格。《暂行办法》还特别规定,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应当追究责任的,仍应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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