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这是不到一个月时间,海南就生态环境保护下发的第二个文件。
这次下发的《实施细则》总共有26条,针对不同的责任主体,明确了44种追责情形。同时,结合海南实际,细化和突出了需要追责的主要问题。比如,按照“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紧扣对生态省及国际旅游岛建设负面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行为来设定追责情形,从而明晰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
为有效解决责任追究启动难、实施难的问题,《实施细则》在中央《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追责的操作程序规定。指出,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要主动作为,发现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在此之前不到一个月时间,4月25日海南下发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六大专项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意见分别对六大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作了具体部署,强调了市县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提出到2020年海南生态环境质量要持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相适应的目标。
海南早在1999年就提出生态省建设,同年3月30日获国家环保总局批准,成为我国第一个生态示范省。十几年来,海南生态省建设在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人居环境建设和生态文化培育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过去五年,海南森林覆盖率提高到62%,近岸清洁海水水质面积保持在90%以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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