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传播网讯(谢黎莉 许鹰)近日,犍为县法院在办理的一件执行案中,协助执行人未履行协助义务,未经法院准许,擅自将法院已扣留的款项支付他人,法院果断采取措施,将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500万余元全部执行完毕。 2015年7月,公民W诉公民X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经犍为县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约定,由于8月20日前偿还W各类款项共计500万余元。8月24日,因X未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W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员通过W提供的线索了解到,某集团公司即将支付X一笔金额为500万元的工程款。法院立即向该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将被执行人X在公司的工程款500万元进行扣留。但该集团公司未履行协助义务,擅自将398万余元工程款支付他人。法院发现后,于2016年1月26日向该公司发出限期追款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该公司未能按期追回。4月6日,法院裁定该公司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款项金额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W承担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部分款项,法院最终扣划了该公司在某银行的存款269万余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 c% c2 O$ ^& Q9 Y# p$ m# t(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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