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辅助访问 联系我们关于我们文明投稿
关闭窗口

简单4步,开始与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对话吧!

1. 打开你的微信、朋友们选择添加朋友   2. 使用扫一扫功能扫一下上面的二维码
3. 扫描后出现详细资料选择关注就好了   4. 现在开始与我们的官方微信对话吧!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打开微信扫一扫
查看: 49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3岁男子与11岁女孩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判4年9个月

[复制链接]

5万

主题

6万

稿子

18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273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4-13 10:24: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中新网惠州4月11日电 广东惠州一名23岁男青年通过手机电话、微信及QQ方式,与11岁女孩聊天并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11日,惠州市惠城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9个月。

2015年7月,被害人小丽(化名)11岁,某小学学生,在一公园游玩时,认识被告人黄某(男,23岁,务工人员),并相互留下电话、微信及QQ等联系方式。之后,双方经常通过手机电话、微信及QQ进行聊天,并一起外出玩耍。2015年8月至10月初,被告人黄某趁被害人父母外出之机,先后3次来到被害人家中与被害人小丽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黄某被抓后辩称,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都是对方自愿的。

根据刑法规定,基于幼女的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状况的特点,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交的,就构成奸淫幼女罪,而不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惠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完)

; `5 S/ m' j4 E7 ^
, i5 n) t7 M, K+ h3 E# k& R

2 q/ ^! F# a- f4 S6 i4 u6 t5 C1 A6 w3 V3 \

  • 1 Q% f' c$ f; e9 ^6 d9 i  J
8 l) u8 W3 a9 Y; o* t/ j

- b. }% I& c8 i6 p+ v& @6 [) g/ y  @$ w
新浪微博 QQ空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 ( 蜀ICP备19023435号 )  

GMT+8, 2025-2-9 14:16

Powered by WW.ICBW.COM.CNtechnical support:传播网

川公网安备51010602002315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