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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无罪释放获赔4000元 最高法已就申诉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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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4 10:37: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6 A/ j6 O' h# q1 w  X  J: X7 [. O赔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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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决定书


4 w  L8 ]- ?% U3 D& J) m最高人民法院信息网

法晚深度即时 近日,法晚记者接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民众金先生反映称,2001年7月14日 ,他曾因邻里纠纷与邻居发生手脚冲突,遭到邻居起诉,2004年7月21日,法院将金先生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刑事拘留11天,管制一年,赔偿原告4500余元。2014年6月27日,山东省烟台市中院终审判决金先生无罪。判决后,金先生曾多次申请国家赔偿总计166.7万元。2015年4月21日,山东省烟台市中院判决其国家赔偿总计4000余元。随后,金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晚上,法晚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其赔偿申诉已正式立案。

今年1月18日上午,金先生向法晚记者讲述称,2001年7月14日,他因家中装修与邻居产生争执,导致金先生多根肋骨骨折,肺部、右耳等部位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随后,邻居孙先生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7月21日,其法院判决金先生为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11天,管制一年,并赔偿孙先生4540.5元的经济损失及法医鉴定费。

随后,金先生认为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服判决并上诉。2004年9月28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金先生即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发回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

金先生坚信自己无罪,且不应承担民事赔偿,经数十年的努力和申诉,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终于再审宣告金先生无罪。

昨日下午,法晚记者在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的判决书中看到其判决如下:(一)宣告原审被告人金先生无罪,(二)原审被告人金先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140.5元,并承担鉴定费400元。2014年6月27日,经山东省烟台市中院审查核实认定,作出终审判决:原审法院认定孙先生的伤系金先生造成不妥,予以纠正,不支持金先生对孙先生予以赔偿。

“因为这件事,我丢了工作,也丧失了经济来源。”金先生还表示,2015年1月4日,他向山东省烟台市中院申请包含侵犯人身自由、社会保险、误工损失等赔偿总计166.7万元。

昨日下午,法晚记者从山东省烟台市中院于2015年4月21日下达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看到:(一 )按照2014年度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赔偿请求人金某某因限制人身自由10天的赔偿金。(二) 支付赔偿请求人金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约4000余元)。然而,对金先生的其他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及赔偿。

2015年11月27日,金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晚上,法晚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看到金先生的赔偿申诉已于2016年1月6日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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