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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眉山1月29日讯(古笑言)2015年4月,东坡区的文林强(化名)前往银行取钱,一查余额发现银行卡里无故少了近5万元。文林强报案后,银行启动追查机制,发现该银行卡在网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了25笔资金交易,共计近5万元。文林强以银行系统不安全为由将银行诉至东坡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一审败诉后又上诉至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28日,市法院宣判了此案的终审结果。' B) c, B H" r& q) d
事件回顾:卡在身上 钱没了
5 Q0 u$ ?7 L8 d1 c* [ 文林强2014年在银行申办借记卡,工作人员帮其开通了网银和短信通知功能。文林强40多岁,他表示自己没有网上消费的习惯,平时卡就随身带着,要用就是在柜台或ATM机上存取款、转账。
3 d/ D" I" k' ]4 M8 J9 D0 T 事发当天,当发现卡里的钱少了5万,文林强简直不能接受,“卡就在身上,从没告诉过别人密码,钱交给银行保管,怎么会不见了呢?银行当然要负这个责。”文林强认为,他一直保管银行借记卡,没有丢失,更没有对任何人透露密码信息,没有过错。而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N4 z1 H9 ^' w 争议焦点:网上无卡交易 资金流失谁之过
; p Q# M9 a3 |0 q% H7 I- X 经依法审理查明,文林强在2015年4月1日卡上共支出的25笔款项均为网上无卡消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经银联授权相关银行支付钱款。$ C; v% Z( |+ F' t. A5 y
文林强表示,他对这25笔交易毫不知情,而且他的手机在案发前一日就只能发送短信而无法接收短信,取款也未收到动账短信。: }& S/ C7 |- D: R
银行称,该行已向文林强发送了动账短信,并出具了上级银行电子银行部网关系统生成的明细。在其账户进行网上无卡交易时,银行方面按相关规定对预留的姓名、手机号等进行了验证,已尽到了安全保护的义务。
0 X* I; G# m+ A; ^6 z' H- ` 通讯公司提供的文林强手机通话记录显示出,涉案交易发生时,文林强的手机持续同一个陌生外地手机发送上百条短信,平均每分钟1-2条。: r1 e" U8 e' J$ b) s
文林强坚称自己从未进行过这些操作,而银行的系统未能发现这样的异常交易,存在明显的技术缺陷。
# g3 F4 p8 f+ z 案件争议的焦点集中于:文林强的银行账户支出了25笔资金近5万元,银行是否尽到了合同义务,对于文林强借记卡账户资金流失是否因存在过错而应承担赔偿责任。* Q7 I2 _: g4 o$ ]! E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银行无过错8 o V; H1 J; V. K I
东坡区法院一审认为,在网上无卡交易中,交易通过电脑、手机等媒介,输入卡号、密码、验证码等方面实现自动转账,这些都由储户本人掌握,不存在银行系统不安全的问题。文林强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以证明银行在案涉网上无卡交易过程中存在过错,驳回文林强的诉讼请求。
& f% \" {% O% V9 o! O. M: s1 y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25笔银行卡支出方式是网上无卡交易,根据文林强与银行签定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村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行已按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了安全验证,并无过错。而文林强在发现自己持有的手机存在异常时,并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其关于银行未及时发现交易异常的主张,既无法律依据无合同依据,不能成立。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u1 a( R8 X( l, ` 该案承办法官余林峰提醒市民,以前银行卡和帐户密码是取款消费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大家也认为只要卡和密码是安全的,银行账户上的钱就是安全的。但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目前的银行服务可以依托互联网和便携式电脑、手机等个人移动终端设备完成。业务办理由持实物卡、输入帐户密码的方式变成了通过无形无质的互联网进行,交易数据化、电子化和网络化。取款支付只需要在网上输入相关账户信息,进行手机短信或密码验证。一旦在网上通过上述验证,银行系统就自动识别为客户授权操作。无须持有银行卡,也不需要知道卡的密码。因此,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信息、移动终端的安全才能保护自己的账户安全。不善使用网络的中老人尤其要注意,不要随意用手机扫不可靠的二维码,点击可以短信上的链接等,以免手机中病毒,资金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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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L0 u9 b9 H8 q$ I编辑:刘志惠7 {/ g% i! J E$ F" G2 _: i$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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